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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死刑違憲嗎?】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聚焦民意、生命權和酷刑,雙方攻防4大焦點一次看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04月24日07:07 • 李秉芳

包括王信福等37名待決死刑犯主張死刑違憲,憲法法庭昨(23)日進行言詞辯論。

法庭上聲請人律師、法務部、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都各自提出看法。其中被多次提及的重點包括民意問題、大法官的權限、死刑的效果和目的,以及聲請人主張的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是否有明確定義。

雙方也針對死刑是否為一種酷刑,如果不採用死刑,是否能有其他替代方案進行辯論。

攻防焦點一:少數大法官可以與多數民意相抗衡嗎?司法權是否凌駕行政和立法權?

法務部表示,死刑在台灣社會中是嚴重分歧的議題,涉及高度價值取捨。負責釋憲的憲法法庭面臨所謂「抗多數困境」,亦即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司法,卻要審查應經民主程序表達的政治、道德或社會價值。

法務部表示,不可否認憲法價值應隨時代演進,釋憲者被賦予特別的憲法解釋權,也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高於」憲法 。

釋憲者也承擔了維持法治國秩序與功能的責任,應避免超越解釋憲法的界限,尊重其他憲法機關權責。因此大法官應該採取「謙抑自制」,將死刑制度的形成空間還給立法院和政治部門,讓他們透過民主方式達成共識。

不過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就指出,很多人認為大法官不具民意基礎,但大法官是由具民意基礎、最高行政權的總統提名,再經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大法官有雙重民意基礎」。可能是間接民意,但說大法官沒民意基礎很奇怪。

相反的,有權利宣告死刑的法官、起訴和執行死刑的檢察官,才是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而且如果真的要講民意基礎,行政院長、法務部長也沒經過國會同意,不見得比大法官有民意基礎。

顏厥安說,他覺得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來決定,並沒有不適當,且只是討論國家權力是否能膨脹到這種地步的問題,沒有強烈限制、跨越到立法權的核心領域。

攻防焦點二:「死刑」要達到什麼目的?效果如何?

聲請方律師李念祖在一開場就指出,死刑侵入身體、強加痛楚、剝奪生命,以「嚇阻」與「應報」來維持社會秩序。但他質疑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作用,過去台灣一直缺乏實證研究。為了缺乏實證的嚇阻效果而剝奪生命,犧牲與效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這就是憲法法庭要處理的問題。

李念祖也說,最早的死刑是在市區公開行刑,嚇阻的效果最好,但後來也放棄公開執行,理由是「死刑殘酷,不利教化」,但隱匿執行就不殘酷嗎?

放棄公開執行的嚇阻效果,「殘酷應報」才是如今死刑的真正目的。應報來自報應、報復。但實際上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該將死刑冒充成被害人的賠償。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代表高涌誠則引用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Jeffrey Fagan教授的研究指出,從2002到2022年間,殺人數量和殺人率皆穩定下降,雖然2011年判決死刑的案件遽增,但殺人案下降的趨勢並未受影響。2018年至2022年執行了2次死刑,謀殺及搶劫案件和逮捕率仍下降,顯示死刑並未對罪犯有明顯的嚇阻效果。

不過教授鄭善印認為,廢死常用「成本效應」來看,死刑確實沒有百分之百的威嚇力,但也其他處罰也一樣,難道要因此廢除所有刑罰?

教授賴擁連也說,嚇阻的概念跟死刑存在無關,不要再綁架嚇阻,有期徒刑難道就有嚇阻作用?根據法務部的再犯率統計,2013到2018年再犯率高達56%,都是有期徒刑,2017-2021年高達48%。

許家馨教授認為,死刑的目的是罪責相當。對於惡性極為重大的犯罪,例如以殘酷的方法預謀殺害許多人,對被害人和家屬造成的痛苦,以及社會大眾因此產生的恐懼與憤怒,有必要課處與其行為責任程度相當的嚴厲刑罰,而對這樣的犯罪,最嚴厲的刑法就是死刑,死刑可被認為是適當的手段來實現正義。

許家馨說,曾有美國學者將犯罪手段分成20多個級別,最嚴重的級別中,加害人先誘騙囚禁受害人,凌虐數週並將之殺害分屍棄屍,而且純粹只為個人私慾。所謂民主共和國的原則,應該是「當我們窮盡了道德想像力,仍有比這更超越的惡行時,我們要如何打造共同可以家受的社會原則,來面對這樣的事情?」

攻防焦點三: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是否為絕對不可剝奪的價值?

法務部認為,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只能立於現階段認知的狀態,應從罪名、犯行,審判及執行過程,是否尊重主體性加以論斷。

死刑制度過去已被被憲政秩序肯認,即使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基於「罪責衡平」等理由,死刑也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

聲請人律師指出,近年來憲法解釋中,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生命權和人性尊嚴當然不可能切開來看,基於「人性尊嚴」與「生命權核心內涵保障」,不應該允許死刑存在,從「死刑定讞」那一刻起,「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消失了,也就是宣告「已全然被人類社會所移除」,可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顏厥安認為,「人性尊嚴」位階已高於人權,人性尊嚴保障的不只是一個人的生命權,也包括其活著的狀態。所謂死囚雖還活著,基本權卻已完全被剝奪,成為非人狀態,嚴重抵觸人性尊嚴。人性尊嚴在我國具備修憲地位,凌駕死刑所欲追求的價值;法律過度授權給法官宣告有無判死的權力,法官的裁量上限應止於無期徒刑。

攻防焦點四:死刑是一種酷刑嗎?

教授許家馨表示,設想有一個人被繩圈公開吊死,假如是黑幫間的尋仇,我們可能認為過於殘酷,假如是18世紀的英國在處決竊盜犯,我們也會認為太苛刻,但假如這個人是曾參與大屠殺的納粹份子,也許我們會如同漢納鄂蘭所說,憐憫他的靈魂,但他罪有應得。

所以將一個人處死是否為酷刑,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答案。

許家馨也說,死刑的存廢在兩種價值觀的衝突縫隙處,人性尊嚴跟殘酷刑罰的概念,主觀感受跟文化價值的衝突,沒辦法透過大法官解釋得到結論。

教授黃丞儀表示,犯罪者必須予以相稱的刑罰,但生命權跟免於酷刑權有《憲法》保障,必須透過比例原則來審查,而生命的價值和死刑的效果難以具體化,因此很難用比例原則衡量。而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分析,禁止酷刑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制衡,不應該仰賴立法者的美德。

謝煜偉表示,死刑是否執行、何時執行,雖不是毫無標準可言,但還是有很大不確定性。槍決是殘酷的執行方法,收容也不是執行死刑刑罰的其中一環,但死刑犯被判決定讞後就長期遭到監禁,從死刑確定日起,等待被執行死刑的煎熬就是種酷刑。且不論採用哪種方式執行,死刑都算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大法官詹森林也提問,如果聲請人認為死刑違憲,那要有替代刑罰。但如果不更動目前無期徒刑須服滿25年才能假釋的規定,替代刑罰勢必要25年以上,甚至終生監禁、不得假釋,這類的替代刑罰有比死刑人道、且符合比例原則嗎?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就指出,「聲請人方今天說不要死刑,可用終身監禁的方式替代,那下次會不會又聲請終身監禁違憲,說這個是酷刑、是比死刑更不人道的殘虐刑罰?」

不過對於替代方案是否依然算是酷刑,聲請方律師並未正面回答,僅表示要用什麼方式替代死刑,應交由行政立法來討論後決定。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5小時,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於聲請人、關係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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