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北檢檢察官陳立儒與女子發生行車糾紛,他屢向對方表示得以做愛抵付賠償金。懲戒法院一審判決罰款3個月俸,二審今天改判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檢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監察院移送指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於民國112年5月21日與女子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在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這起糾紛。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向女子指稱「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及「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與「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監察院通過彈劾陳立儒,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認定陳立儒行為失當,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審酌陳男行為成立性騷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判決依現職月俸罰款3個月,約新台幣40多萬元。法務部、陳男不服,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原判決於擇定懲戒種類的裁量時,斷然劃定此案懲戒處分的上限為罰款,而未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徵顯的個人人格圖像,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
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劃定此案懲戒種類上限為罰款,顯然是因評價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失之過輕,尚非妥適,因而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陳立儒免除檢察官職務。
懲戒法院考量陳立儒的違失行為屬一次性、偶發性,於行為之際未曾表明身分,且於違失行為被發現前,尚知主動自行中止,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
再者,陳男在女子申訴後主動申請調解,取得女子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等因素,判決將陳男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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