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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遊戲幣商注意!營業稅課徵規定放寬 符合5條件可按「價差」課稅而非全額

信傳媒

更新於 12月12日07:08 • 發布於 12月12日07:29 • 李海琪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業者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只要符合條件,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業者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只要符合條件,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根據App Annie等行動市場數據與分析,2020 年臺灣的行動市場收入中,線上遊戲貢獻了約 85%,而手遊的營收達到約 24 億美元,排名全球第七,當年臺灣的手遊下載量也突破 7.52 億次,顯示出市場需求的強勁。

而為應對遊戲幣交易日益普及,財政部近日核釋新規範,相較於過去對交易所(幣商)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為了能夠考慮到目前買賣雙方多為自然人的情況,若遊戲幣交易的買賣雙方皆為自然人,幣商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即可按「收付價款差額」徵收營業稅,以減輕稅負。

線上遊戲幣先買後賣,幣商以「全額銷售」課稅具不公平負擔

近年線上遊戲盛行,遊戲幣交易通常是玩家之間的買賣,基本皆在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提升交易安全性,營業人會介入扮演中間平台角色,並採「先買後賣」(C2B2C)模式運行。

例如,某平台(甲公司)提供交易服務並公告遊戲幣的買賣比值:賣價是140:1(遊戲幣兌新台幣),買價是130:1。

個人賣家乙將13萬枚遊戲幣賣給甲,甲支付給乙929元(130,000÷140);之後,買家丙從甲手中購買同樣數量的遊戲幣,支付1,000元(130,000÷130)。整個交易由甲經手,保障買賣雙方的資金與遊戲幣安全。

而過去的稅務處理方式要求平台對「全額銷售金額」徵稅(即1,000元計算營業稅),然而,平台從「個人」賣家乙購入遊戲幣的金額(929元),因為無法獲得進項發票去申請稅額扣抵,導致中間平台稅負偏高,形成不公平的稅務負擔。

買賣雙方為自然人並提供交易明細,即可以「差價」繳交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遊戲幣與一般貨物不同,其後續轉手交易情形十分普遍,C2B2C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合理化租稅負擔,發布解釋令,放寬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

也就是說,若依照最新核釋舉同一例子,賣家乙為自然人,甲幣商向乙購買遊戲幣之後,只需要對「先買後賣」的買賣價差 71 元(1,000 元 - 929 元)繳稅,並保留發票。若賣家乙是公司,甲可以拿乙開立的發票來抵稅,這樣無論是自然人或營業人,兩者最終的稅負是相同的,達到租稅公平目的。

根據財政部核釋,針對網路交易中的遊戲幣買賣服務,要符合上述課稅條件需滿足以下5要點:

1.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交易的雙方必須是個人,而非企業或其他組織。

2.實名身分驗證:提供交易服務的營業人需設有實名驗證機制,以確認買賣雙方的身分資訊。

3.履約保證機制:例如在交易過程中,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買方則需先支付價金,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4.揭示遊戲幣值:在網路交易平台上,營業人必須公開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比值,提供透明的交易參考。

5.課稅範圍:營業人需保存完整的交易明細表,包括收付買賣價金的相關資料,並根據價款差額(收入與成本之間的差距)計算營業稅。

並且要注意,針對遊戲幣交易服務,因其屬於提供勞務的範疇,個人在一個月內因提供該服務而取得的收入若達到 4 萬元,則需依上述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金管會的洗錢防制法規定於 11 月 30 日起實施,未依法登記的交易所及個人幣商,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若違法會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責任以及 500 萬以下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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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光軍
    有些賣幣的本身就是遊戲公司私下在賣的,8591,i7391某些帳號賣的遊戲幣,量要多少就有多少。 根本不需要再替這些遊戲公司開後門。
    12月12日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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