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仁在LINE上碰到一位朋友的諮詢,他問了兩個問題:
(1):8年前理賠時,保險公司要求簽署協議書,才會理賠當次保險金,並且後續不再理賠,這種協議書有效嗎?
(2):沒有簽署協議書,保險公司直接在理賠明細表中,寫上「理賠僅限 5次」,這樣的規範是有效的嗎?
如果你不清楚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沒關係,大仁這篇將會好好說明這些問題:
協議書/同意書,出現的時間點
在理賠實務上保戶認為應該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不該賠,雙方就會產生爭執。在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可能就會提出「理賠協議書」、「理賠同意書」。
假設保戶動了A手術,但保險公司認為A手術不在理賠範圍,經過雙方討論過後,保險公司決定退讓一步,於是協議書上就寫說:「本次為融通理賠,以此次為限,後續不再理賠」。
類似這種的協議書非常多,有的「只賠一次」,有的「只賠?次」,有的規定「一年內只賠?次」。理賠協議書的內容因為沒有標準可以參考,所以會有各式各樣的理賠數字出現。
只要簽名,就有效力存在
這個時候也許有些保戶,會覺得太過麻煩不想拖延,或是想早日拿到保險金,於是就草草簽名了事。
但是!這種「簽名」,都是具有效力的!
任何你簽名的協議書、同意書,都是「一份雙方合意的契約」。
也就是說這份契約是經過你們雙方認同所簽署的,上頭的內容當然就具有效力存在,也就是雙方都需要遵守才行!
所以像上圖,這位保戶簽了「後續不理賠」的協議書,那份協議書就是一份具有效力的契約。所以大家在面對類似的簽名時,不可不慎啊。
要推翻協議書內容,非常困難
有些人簽名後想反悔,這個時候要推翻協議書的內容可以嗎?可以是可以……但非常不容易。
大仁先前有分享過一篇文章《保險公司說要簽同意書才理賠,而且只賠這次?》
那篇就是在談簽同意書這件事情,雖然金管會有特地發函警告保險公司,不許讓保戶簽署類似文件,但這個函文「並非沒有漏洞」。
總之,即使金管會有這個函文存在,但經過雙方簽名的同意書具有效力這件事情,是不容易推翻的(關於理由大仁不想在公開說明,以免被保險公司拿去當作拒賠的依據,這點請大家諒解)。
所以不要以為「先簽名拿到理賠,後面再來推翻同意書內容就好」,這種想法在處理後續理賠上可能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重點:搞清楚是融通,還是本來就該理賠的
這是最重要的重點,理賠爭議無非就是「該賠?不該賠?」
【該賠的】→ 叫做應有的權利,本來就該理賠的。
【不該賠的,又賠了】→ 叫做融通,不要將融通視為權利的一種。
關於融通可以參考這篇《原來保險理賠分成這三種》
如果你的理賠爭議,是屬於【本來應該賠的】
那麼大仁會建議你先不要簽署這類的「同意書、協議書」,因為那本來就是你應有的權益,怎麼可以讓保險公司去減輕他們的理賠責任呢?
如果你的理賠爭議,是屬於【本來不賠的】
那麼大仁會建議你,就收下保險公司的協議書,接受融通吧。畢竟那本來就不…
(全文未完)
留言 2
nn
這大家都知但理賠 是否應賠 界線一般民眾 難以判斷 通常都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難不成每一個案件都要走法律程序嗎 這種玩文字遊戲 我相信很多人都遇過
2019年08月03日02:37
蔡大倫
該項不理賠那就表示保費也要減低。
2019年08月02日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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