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金屬公司資深林姓女會計,利用替公司出納、作帳機會,前後領出2500多萬元款項,部分支付實際營業後,卻將剩餘的1000多萬元全放進自己口袋,刑事部分被依侵占罪判刑1年,公司再提民事求償,法院經計算後判處林應賠償一共1305萬元,可上訴。
公司主張,林女從1994年起受僱擔任會計兼出納,負責記帳、現金收付事務,卻在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間,從公司戶頭前後提領2503萬元、802萬元,部分用於支付水費、就業安定費及電信費後,將其中384萬元存回,其餘1517萬侵占入己。
公司也認為,林女的沈姓先生擔任董事長,每月領有18萬8000元報酬,對於所轄共財共居的配偶,也就是林女處理會計出納業務應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卻未盡董事長監督之責,對林女、沈男求償1517萬元。
林、沈抗辯稱,對於公司求償金額,應扣減部分匯回、勞退準備金、相關公司對帳支出等,扣減後她並無給付義務,而沈和另2位股東輪流擔任董事長,沈在任期間負責品保職務,根本未經手公司財務,也沒任何指使、管理會計權限。
法院查,公司並未具體主張沈有何違反委任契約上給付義務情形,無從判斷他就這項義務履行,是否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對他求償無理由,應予駁回。而林女刑事部分已被依侵占罪判刑1年,也有相關金流明細佐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應是林女提領並侵占入己款項,計算上以她提領部分,扣除確實用於支付營業費用金額,再扣掉已經匯回公司部分,經計算後判處林女一共應賠償公司1355萬2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