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楊姓男子搭車前往石碇山區捕獵飛鼠,持槍闖入張姓男子住處擊發2槍,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起訴;他們辯稱是原住民,打獵是傳統,但無法免責,台北地院審理,判2人各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
法官另命他們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3萬元,向公益目的機構團體提供160小時的義務勞務,可上訴。
61歲王姓男子、52歲楊姓男子2023年2月18日凌晨1時許,自桃園市駕車前往新北市石碇山區捕獵飛鼠,見有飛鼠棲息在張姓男子住宅旁菜園內的樹枝上,徒手拉開圍籬門閂,進入私人土地開了2槍,張報警,王、楊被訴。
王辯稱,不知道菜園是不是公有地,且打獵與原住民文化有關;楊的辯護人稱,楊因原住民傳統才打獵飛鼠,不是沒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王、楊住處距離被害人土地約70公里、60多公里,竟持槍長距離駕車到私人土地持槍侵入,是否真的在獵捕飛鼠,很可疑,此外,張家的土地不是原住民族地區,王、楊辯稱要打飛鼠供食用,更與傳統文化及祭儀無涉。
法官認為,王、楊持槍侵入民宅,2度擊發獵槍槍響大作,嚴重危害張姓男子的生活居住安寧,張說被第一槍嚇醒,後又聽到第二槍,至今害怕,考量王、楊犯後坦認犯行、未賠償損失,判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