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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邱瓈寬的恩師借錢沒還?曾志偉打官司討5700萬敗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3月07日04:44 • 發布於 2022年03月07日04:37

香港藝人曾志偉指控已故製片、邱瓈寬恩師裴祥泉生前簽立借據、本票借款發行新片,卻未依約清償,而裴逝世後也未收到款項,提返還借款訴訟要求裴的3名兄弟姊妹自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57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曾志偉敗訴,可上訴。

曾志偉提告主張,裴祥泉曾約定將合作發行8部電影的盈餘分配給他,裴拿到收益後,1999年4月12日簽借據、本票向他借用分潤款項4000萬元繼續發行新片,但裴未清償並繼續積欠他的演出酬勞,2003年3月18日再簽借據、本票換約,總計共借款5700萬元。

裴祥泉過世後,積欠的款項至今沒有償還,而3名手足是裴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提告要求3人在裴的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裴的胞妹抗辯,曾志偉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根本沒有入境台灣,且沒有舉證、說明拍攝什麼電影,如何計算盈餘分配,或雙方有借貸、交付金錢,認為曾的主張子虛烏有。

裴的2名兄弟則認為,裴祥泉只是曾志偉主張8部電影的監製,僅代表出資的出品人籌設電影的總企劃,如果曾志偉主張為真實,也應該向出品人請求還款;再者,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未清償8筆債務卻持續拍片,顯然悖於社會生活經驗,且電影上映到下檔時間不長,為何曾多年來不追討,待多年後才結算、簽本票,甚至在裴祥泉過世3年後才提訴訟,認為曾的主張不合理,另認為本案已罹於時效。

台北地院認為,雖然曾志偉提出借據為證,但僅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曾志偉仍須舉證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盈餘分配等要件,但曾並未舉證。

另證人指出,借據都由裴祥泉親自簽名、蓋章,且曾志偉也有親自到台灣結算,但調閱曾志偉的出入境紀錄,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借據簽立時,曾志偉並未入境台灣,故判曾志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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