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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 高院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1月02日15:35 • 發布於 01月02日07:10 • 歐陽夢萍採訪
台灣高等法院2日表示,新竹市長高虹安(圖)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有牴觸憲法疑慮,因此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圖:新竹市政府臉書)
台灣高等法院2日表示,新竹市長高虹安(圖)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有牴觸憲法疑慮,因此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圖:新竹市政府臉書)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日)表示,因有牴觸憲法疑慮,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裁定停審本案。

高院合議庭表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說明,首先,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針對地方民意代表所做的判決雖有200餘筆,但立法委員因此而獲判有罪者,本案為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第二、合議庭認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立法院組織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第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立法院擁有全國最具規模且豐沛的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但合議庭函詢立法院,仍無法確定該條文所謂公費助理費的性質及真實意旨,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台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王屏夏:『(原音)本條所稱的公費助理費性質究竟是什麼?究竟是採狹義的觀點,認為就是助理的薪資,不能匀用或挪用到其他事項,還是採廣義的看法,認為這就是立法委員定額的補貼,在定額的範圍內,立法委員可以自由運用。』

最後,合議庭認為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借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以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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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Yo
    如果有罪照這個標準民進黨多少人要被關?
    01月02日07:36
  • 林廷
    寫得落落長, 不如明白的說, 萬一判有罪, 民燼黨要被關的更多
    01月02日07:38
  • 蘇怡仁
    看起來童仲彥冤獄賠償要發財了 要是加上名譽,精神損失國賠 這下子 可以去訂陶朱隱園嘍
    01月02日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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