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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黃麟凱伏法 法務部:依法執行 符合憲判字8號判決意旨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 歐陽夢萍採訪
法務部16日晚間執行死刑,次長黃謀信說明執行死刑案件情形。(歐陽夢萍 攝)
法務部16日晚間執行死刑,次長黃謀信說明執行死刑案件情形。(歐陽夢萍 攝)

死刑犯黃麟凱今(16日)晚10時02分伏法,這也是台灣近5年來首次執行死刑,法務部在執行後對外說明,表示黃麟凱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無可逭,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也符合113年(2024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且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因此法務部長鄭銘謙令准死刑之執行。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准死刑執行命令,法務部晚間召開記者會說明死刑執行情形。

次長黃謀信表示,法務部於16日令准黃麟凱之執行死刑,於晚間10時2分,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醫及法警,在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槍決,並於10時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複驗,確認受刑人已經死亡,完成執行死刑程序。

黃謀信指出,本案是最高檢察署依據「執行死刑規定」等相關規定,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經過嚴謹的審核程序,認為黃麟凱所犯之罪為刑法的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其犯罪之個案情節為最嚴重之犯行,且本案刑事程序的進行也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所揭示確定終極判決須經辯護人到庭辯護、須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以及其他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黃麟凱亦無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也認為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因此將本案案卷呈報法務部處理。

法務部依法詳實覆核,並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因此由部長令准執行。黃謀信說:『(原音)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所呈報之案卷後,經本部參事初審,再經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核後,再次確認本案符合相關之規定以及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也沒有申請特別救濟程序或赦免案尚在處理中,因此,呈送本部部長批核,令准死刑之執行。』

黃謀信表示,憲法法庭已宣告在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的情形下,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自當依法執行。他強調,法務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且採最嚴謹標準,以兼顧死刑犯的人權保障及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以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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