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單位一名女下士因不滿中尉教官阿豪(化名)觸碰手腕、故意製造肢體接觸,並擅自拿取手機加入LINE好友,還被傳訊息關心「吃早餐了沒?」、「明天妳沒吃早餐,就不射擊了」等語造成不適,憤而向部隊檢舉。阿豪不服遭記一小過並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軍方調查屬實,記1大過也未違反比例,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阿豪為國軍某單位中尉教官,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間擔任測考教官時,不當碰觸該旅林姓女下士的手,並擅自拿取林女的手機加LINE好友。部隊經查,同年5月22日核予記過1次;阿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阿豪坦承,他確實在洽談記錄表時觸碰林女的肢體,但也有可能當時車上顛簸誤觸所致,而這期間全程未錄影,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無證據能力。他強調,自己並非故意觸碰林女,無法構成性騷擾,且經過林女同意才互加好友、拿取對方手機,並無行為不撿,認為單位為此記過1次,裁量瑕疵且不合比例原則。
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則表示,阿豪不當碰觸林女,係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且經行政調查,認為阿豪擔任林女教官時,身負測考任務重責,左右進訓單位測考成績,理應與訓員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嫌,而林女也坦承因受階級與職位影響,擔心影響進訓成績,因此難以拒絕,間接形成不對等關係。
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指出,經檢視營長、連長及阿豪三人的手機訊息,發現阿豪曾在5月2日詢問營長有關林女是否反映此事,5月3日阿豪則單方面陳述和林女解開誤會。不過林女控訴,阿豪未經同意私自觸碰手腕且擅自拿手機加入LINE好友;當時阿豪5月10日接受詢問時,雖然稱碰觸林女的手腕是為了看清楚時間,但倘若中間有誤會或不小心觸碰,為何調查中未提出任何補充?也未提及已與林女揭開誤會,甚至傳送訊息請求林女不要往上反應。
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說明,阿豪於調查一個月後(同年6月8日)再度詢問營長,營長則回復所指實情即為被告查證結果,考量案發時營長及連長均未在場,因此認為阿豪所述僅單方說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勘驗阿豪曾坦承其於測考期間,為看清楚測考當下的時間,未經林女同意擅自觸碰林女手腕,又因想認識林女,藉由詢問專校一位英文老師聯絡方式為由,於4月19日主動拿林女手機加入LINE好友,且於測考期間,以言語或LINE訊息方式,向林女攀談與鑑測、測考無關內容,例如詢問「是否吃早餐了沒」等語,認為阿豪符合《軍風紀規定》第29點第1款後段「言行不檢」,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