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駕駛於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口時,遭到員警開出「未禮讓行人」6千元罰單,對此,駕駛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該「行人」是牽機車過馬路的騎士,希望法官撤銷罰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台北監理所無法舉證證明騎士是屬於法律規定受保護的「行人」,最終撤銷駕駛的原處分。
據判決書記載,有位駕駛去年4月間行經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口時,遭到員警當場舉發「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對駕駛開出6千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舉發機關所認定未禮讓的人,是牽著機車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並非行人,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光碟畫面後發現,騎士頭戴安全帽,牽的機車前後車頭燈皆正常運作,無證據顯示騎士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而必須下車,以人力推動機車穿越行人穿越道,且無證據證明騎士屬於受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所保護的「行人」。
法官也指出,駕駛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從採證光碟影像中,無法明確判斷騎士與駕駛車輛的距離是否不足3公尺,而台北市區監理所不能舉證證明騎士是行人,即對駕駛作出原處分裁罰,確實有違誤,最終法官撤銷駕駛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