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台南新營林姓女子不滿距家約100公尺的宮廟燒香產生的煙會飄進住家,影響其健康,今年1月間兩度將香爐內10多支線香拔掉折斷,丟棄在廟後方榕樹下,甚至還倒水到香爐內,氣的負責人提告,台南地院認她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2罪,應執行罰金5千元。
宮廟負責人認林女將香爐內香拔除折斷丟並倒水入香爐內,對神明不敬,所為另涉犯侮辱宗教建築物、妨害祭禮罪嫌而提告。
檢方認為,刑法第246條保護法益為宗教信仰自由,行為人主觀須有褻瀆他人所信仰宗教、祀典之故意,始能成立該罪。如非故意,例如妨害他人深夜舉行高音量的宗教儀式,或針對行宗教儀式者個人所為的攻擊行為,並無褻瀆祀典意思,不成立此罪。
檢方指出,林女因認宮廟燃香產生的煙,影響其健康而有拔香、倒水行為,尚無從認是欲褻瀆他人所信仰宗教、祀典,與刑法第246條要件不合。
台南地院審酌,林女任意毀損宮廟香爐內焚燒中線香,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法治觀念,行為不當。惟念她無犯罪前案紀錄,兼衡她犯本案動機、目的、手段、毀損財物價值,事後否認犯行,且迄未與負責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等一切情狀。法官認她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2罪,各處罰金3千元,應執行罰金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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