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案犯罪者最高得處以死刑,是否合乎我國《憲法》中保障的生命等基本權利?這項在台灣社會爭論多時的議題,預計近日會由12名大法官做出釋憲判決。所謂「釋憲」,就是在人民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聲請由大法官解釋《憲法》,此次死刑釋憲案最特殊的是由目前在獄中的37名現行死刑犯全數共同提出,今年(2024)1月17日憲法法庭受理。雖然這不是台灣第一次出現死刑釋憲,但過去不是被裁定合憲、就是憲法法庭根本未受理,因此,這次釋憲空前受到關注。
「是否應該存在死刑?」是每個民主國家都面臨的道德難題,以國際趨勢來看,超過全球半數以上的國家已經全面廢死。台灣雖然還保有死刑,最近4年也未實際執行。《少年報導者》整理出4個關鍵數字,帶各位同學了解死刑背後的意義:什麼樣的犯罪可以被處「死罪」?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兩公約」對台灣執行死刑有什麼變化?世界仍有死刑的國家還有多少?
1980和1990年代,憲法法庭曾分別針對「販售毒品」(釋字第194號、釋字第476號)、「狹持人質以勒索金錢」(釋字第263號)等3項判處死刑的釋憲案做出合憲解釋,2006年以來數次由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釋憲聲請案都未被受理。
此回釋憲聲請由72歲、也是最年長的死刑犯王信福為首提出,他的死刑判決源自34年前一場發生在嘉義卡拉OK店的殺警案。王信福因此被指控「教唆殺人」,逃亡16年後被捕到案,從死刑定讞那刻算起,在監獄等待執行已超過13年。王信福聲請釋憲後,其餘36名現存死刑犯也陸續提出聲請案,憲法法庭決定併案審理。
2024死刑釋憲世紀之辯怎麼進行?
釋憲聲請人:獄中現行37名死刑犯全數提出
死囚訴訟代理人:16人律師團
關係機關代表:法務部4名檢察官
釋憲大法官判決:15名現任大法官中,有3人因曾參與死刑犯案件審理或辯護須迴避。其餘12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需有過半數、也就是至少要有7人同意,才能做出判決。
案件兩大爭議焦點:
📍死刑是否該廢除
📍死刑的犯罪類型是否應限縮
憲法法庭程序:
📍2024年1月17日受理本案
📍2024年4月23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邀集死刑犯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學者正反雙方公開言詞辯論
釋憲判決期限:依照《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過言詞辯論庭的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宣示裁判結果,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全案最晚要在9月23日前做出判決。
今年5月新上任的法務部長鄭銘謙曾表示,是否執行死刑,將等到死刑釋憲結果後,再依法處理。如果釋憲結果為死刑合憲,這37名死囚也會等到釋憲案後才會處決。至於,一旦大法官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這37名死囚不會因此就被釋放、回歸社會,因為他們身上的罪名還在,必須再自行聲請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雖然不會被處死刑,但仍得重新衡量刑度。
4個關鍵數字,了解台灣與國際死刑制度的演進
在台灣,合法執行死刑的法律源自《刑法》*第33條第1款。這條法律有沒有違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正是此回釋憲需要釐清的關鍵爭點。
*主刑的種類分為以下5種:
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罰金
為什麼有爭議的法律會交由憲法法庭去解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律師周宇修解釋,*一般法院的法官是依照自己的理解跟法律的規定去做出判決,而憲法法庭就是檢視法律畫出的「框架」有沒有問題,「法律可能畫得太大或太小,好比之前審查『法律禁止同性結婚』就是在說《民法》的框框畫得太小。」對應到此次釋憲,也是在爭辯《刑法》的框框是否範圍過大,因此侵害人民的權利。
*一般法院:指的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
究竟,死刑的法源從何而起?從台灣到國際,隨著時代與民主思潮的變化,對死刑的考量又出現什麼變化?如果沒有死刑,重大犯罪還有裁罰和防範的方法嗎?從4組關鍵數字,讓大家了解死刑爭辯的演進。
關鍵數字「48」:台灣有48條可以判死刑的罪行
在台灣,怎麼樣會「犯下死罪」?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刑法專家謝煜偉整理出48條目前寫在法律中、可以到達判死的法條,犯罪行為除了最直觀的殺人罪,還包括「發起暴動推翻政府」、「嚴重的劫機行為」以及「走私古柯鹼」等沒有直接造成死亡的罪行。
但在「威權時期」,人民的言論、集會等自由遭嚴格限制,死刑的罪名「包山包海」,包括*「結夥搶劫」、*「貪污收賄」甚至*「吸毒3次被抓」都是「死罪」,有的在刑度上也沒有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選項,唯一的懲罰手段就是死刑。
*「結夥搶劫」:根據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結夥大幫搶劫者處死刑。
*「貪污收賄」:根據已廢止的「戡亂時期貪污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從事公務工作的人如果在工作上要求、約定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的好處,就會構成犯罪,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吸毒3次被抓」:根據已廢止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4項,施打毒品、吸食毒品或鴉片,經過勒戒後三犯者,處死刑。
隨著台灣解除戒嚴、開放總統直選,一步步走向民主社會,再加上國際吹起廢死風潮,特別在2009年將*「國際人權法典」的*《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判死標準愈來愈嚴格。在實際判決中可以觀察到,近年被判死的罪行都限縮在「直接故意殺人」,也就是犯罪者確實有殺人目的而犯下殺人罪。
*「國際人權法典」:聯合國通過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國際社會在法律上保障人權的重要基礎。
*《兩公約》:指的是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這個(判處死刑的)標準現在已經幾乎形成共識,」謝煜偉說明,台灣現行對於死刑的量刑標準,很大程度奠基在*「應報」,也就是處罰的手段與罪行的嚴重程度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對應關係。謝煜偉以「價目表」的概念進一步解釋,「一邊是刑(處罰手段),另一邊是罪(罪行),假設我們能從上到下排序出最嚴重到最輕微的罪,接下來就是在討論另一邊要安置怎麼樣的價格。而價格(刑罰)的高低就必須符合這個序列。」
*「應報」:也理解為「罪刑相當」。
「最嚴重的罪應該要安置怎麼樣的價格才是合理,這件事情其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就像台灣、日本、美國到中國都有竊盜罪,但你把全世界所有的竊盜罪集合在一起看你會發現他們的處罰都不一樣重。反過來說,如果去對比其他廢除死刑的國家,他們其實也有殺人罪,」謝煜偉表示。
關鍵數字「55」:全世界僅55個國家保留死刑,112個國家已沒有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發布2023年全球執行死刑的統計報告,全世界已有112個國家、超過半數完全沒有死刑,大多集中在南美、歐洲國家,而非洲則有一半的國家廢除死刑。扣除一些只保留*「特殊情況」死刑還有長年沒有執行、被認為已*「實質廢死」的國家,目前199個國家中有55國、占四分之一的國家保有死刑,除了台灣,也包括日本、美國和新加坡我們熟悉的開放國家,但也有中國、北韓、伊朗等威權國家。
*「特殊情況」:僅針對特殊對象(比如軍事法僅適用現役軍人或戰時公民)或特殊情況(比如戰時)保留死刑。
*「實質廢死」:保有死刑,但過去十年沒有執行,或者已經向國際承諾不再執行死刑。好比韓國上回執行死刑已是1997年。
有關世界的廢死討論,可追溯到200多年前盛行於歐洲以及部分北美地區的啟蒙運動,促使人們用理性的方式看待社會,更加地關注自由、平等這類人權價值,也開始有「取消酷刑」的討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提到,當時「支持廢死」的還是少數,死刑仍然被大多數人接受。
但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人民更積極地反思戰時被濫用的死刑制度,當時國際社會對於人權概念的想像也更加深厚,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公政公約)》,第6條就明定「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被隨意剝奪」,而且對於保留死刑的國家,也規範「只能就最嚴重的罪行判處死刑」。《公政公約》在1976年生效,促使國際掀起一波「廢死潮」,延續至今,近10年就有13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今年2月非洲國家辛巴威的內閣也批准廢死法案,正等候議會同意,可能是2024年最新的「廢死國」,台灣是否會成辛巴威之後的廢死國家,也是舉世關注。
國際社會將「死刑」視為國家「民不民主」的標準,也讓台灣多次在執行死刑上受到*指責,這份壓力被帶進4月死刑釋憲的辯論現場。
*指責:台灣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於2013、2017以及2022年進行兩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每次都指明台灣應廢除死刑。2020年台灣槍決死刑犯翁仁賢,也引發歐盟公開呼籲台灣不要再執行任何死刑。
關鍵數字「3」:台灣過去37年執行520件死刑,但2016年後僅3件
台灣社會對於死刑的態度和討論風氣的轉變,可以從每年執行和判決死刑的數量變化看出端倪。1987年,台灣結束長達38年的戒嚴令,社會變得更開放、更自由。當時國內頻繁地傳出隨機搶劫和綁架殺人事件,讓「治安惡化」成為家家戶戶最關心的*社會問題。
*社會問題:時任總統李登輝也在1997年提出的國情報告中提到,「強化公共安全是政府當前最迫切的施政重點。」
1987年解嚴之後,執行死刑的人數從每年幾人快速攀升至10幾人,1990年有著軍事將領背景的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院長時主張「強力打擊犯罪」,他不只大力掃蕩黑幫,也在當年創下最高的執行死刑數、共78位死刑犯被槍決,強力執行「亂世用重典」。
直到2000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陳水扁公開宣示「要對國際人權的維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承諾台灣要朝向「人權立國」,也會遵守《公政公約》。此後台灣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明顯下降,2006年到2009年、長達4年沒有執行。
《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連判決死刑定讞的個案也開始下降,但判死數量更大的轉變,來自於2013年時擔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的吳燦,在一起由他主筆的判決中要求*下級法院在審理「可以判死」的重大案件時,需要用類似「盤點」的方式從《刑法》第57條列出的每一點量刑理由,包括罪犯的童年成長經歷或親朋好友對他的評價,完整了解他過去所經歷的人生。
*下級法院:位階較低的法院。
「吳燦基準」需檢視的刑法第57條10大量刑理由
1. 犯罪的動機、目的。
2.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3. 犯罪的手段。
4. 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5. 犯罪行為人的品行。
6. 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8.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
9. 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10. 犯罪後的態度。
吳燦在判決中給出重要的2階段審查模式,先看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再檢查有沒有「矯治更生」,也就是改過自新的可能性,成為司法量刑上建立的「吳燦基準」。
「在『吳燦基準』後,你一定要經過*實證調查才能夠得出犯罪行為人『沒有*教化可能性』,『非死刑不可』的情況就變得更困難,死刑判決就一下子減少了,」謝煜偉分析。
*實證調查:吳燦法官對於『教化可能性』的原意是,事實審法院常在死刑判決裡面說:顯無教化之可能,可是卻都沒提出佐證,應該要有相關事證作為依據,才能得出這句話。
*教化可能性:從包括過往的品行、個性以及犯後態度等標準,判斷罪犯悔改的可能性,進而探討犯罪者有無復歸社會的可能性,是在判處死刑時會考量的標準。
目前台灣從2021年之後已經維持3年「0死刑確定」的紀錄,也沒有執行死刑。這樣形同凍結死刑的現狀,看似是目前在各方意見強烈分歧下的折衷方案,卻也遭受到支持死刑方的質疑:拖延執行是否代表台灣準備要廢除死刑?
關鍵數字「37」:台灣現存死刑犯有37名,平均已被關押20年
這次死刑釋憲案由獄中37名死刑定讞的囚犯共同提出,其中有23位犯下殺人罪、9位強盜殺人罪以及5位擄人勒贖致死,平均被關了20多年。
如果從「確定判死」的那天算起,這群死囚平均等待槍決已經13年。除了王信福、邱和順和沈鴻霖3位死囚在司法審理或調查的過程中有瑕疵,屬於有爭議的個案,其他沒有疑義、確實殺了人的罪犯,到底要處以怎麼樣的懲罰?這也回應此次釋憲辯論最核心的意義——決定台灣社會最嚴厲的處罰是什麼?
4月23日釋憲辯論後,大法官最晚得在9月23日前給出答案,判決可能會有三種結果:
一、如果死刑「合憲」,37名死刑犯就進入死刑執行的等待期。
二、死刑「違憲」,37名死刑犯判決將交回法院,重新決定這些人要接受的懲罰,但不能是死刑。
三、「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台灣刑法維持有死刑判決,但需要再調整法律內容,如適用的犯罪類型或是對象,或者是有爭議的判決程序,包括第三審應該要規定強制辯護,在審理過程還是要有辯護人。
台灣應不應該存在死刑?正、反方意見為何?
廢死方和反廢死方在辯論當天,從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展開激烈論戰,主要焦點包括「死刑剝奪生命」、「預防犯罪的效果」、「死刑判決是否謹慎」、「有無尊重民意和被害者家屬」。
認為死刑違憲、主張應廢除死刑者:死刑剝奪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生命權,任何人、包括國家都不能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律師李念祖表示,我們很難明確知道死刑預防犯罪的效果,且過去的量刑中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是死刑不理性的證明,「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容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請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
認為死刑合憲、反對廢除死刑者:代表法務部辯論的檢察司長郭永發回應,從過去3次大法官做出對於死刑合憲的解釋,可以證明國家執行死刑都是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而且現今死刑只針對情節最嚴重的罪行,尤其在「吳燦基準」之後,死刑的量刑變得更嚴謹,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不構成酷刑。
支持死刑違憲的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主張,這場巨大爭議的核心在於「畫出國家機關的權力範圍」,這正好是憲法法庭最重要的職責與功能。中研院研究員許家馨則持不同看法,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的衝突,沒有哪一種必然優越,也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性,不適合由鈞庭(憲法法庭)進行終局的決斷。」他認為死刑存廢需要尊重普遍支持死刑的民意,應該由立法機關透過社會共識的方式做出最終裁決。
除了懲戒手段,更重要的是「如何預防」重大犯罪
雖然人權與司法改革團體持續推動廢死,但長期以來台灣的民調都顯示,民意支持保留死刑的都在約8成左右,其中,若廢除死刑讓民眾最大的擔憂是,重大刑案的罪犯有可能再犯、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如果不處死重大刑犯,還能有什麼可以約束的刑罰?
20多年來,歷任法務部長從陳定南到蔡清祥,都曾經公開表示無期徒刑或是較長的有期徒刑,是廢除死刑的有效配套措施。但讓重刑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會是個好方法嗎?
謝煜偉指出,終身監禁是一種殘忍的「酷刑」,也並不符合監獄行刑目的是為了讓犯罪者悔改向上,最終回歸社會的目的。支持死刑的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也同樣在釋憲辯論時同意這個觀點。
謝煜偉認為「長期的自由刑」——大約20~30年的監禁時間,符合國家最嚴厲的懲罰。這也呼應台灣目前針對無期徒刑設置25年的假釋制度,讓受刑人在刑期期滿前可以提前離開監所,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根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觀察,評估一位罪犯可不可以假釋的標準包括在監獄中的表現、出獄後的未來規劃,也包括被害人、周遭親友到整個社會對罪犯復歸社會的看法和感受。
「在廢死討論上,比起死刑的『替代方案』,關鍵點還是在如何減少殺人的情形,」謝煜偉認為,深入了解殺人案件「為什麼會發生」、「犯人是怎麼做的」及「背後有哪些影響的原因」,才是預防犯罪最需要努力的方向。
留言 75
Derek李
HOT
盡快執行槍決,不用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分析
還是說有團體靠這些死刑犯吃飯領薪呢?
09月20日02:16
YOYO
HOT
想洗白廢死主張,卻未考慮台灣政經社會、文化風俗、民情理智是否可行,用冰冷一堆數字,像事不關己
09月20日02:37
CKLin 林志康
HOT
主張廢死的單位或個人,要負責養這些人渣,自己的主張自己負責任,才是民主進步的現象
09月20日02:41
c.y
讓殺人犯跟廢死團體住同一個社區不就好了,讓你24小時去教化殺人犯,這主意很好吧!
09月20日02:50
Milly Chen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23條,死刑的訂定完全符合「應由法律訂定」,並沒有違憲問題!
如果大法官廢除死刑,那違憲的就是大法官!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09月20日02:42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