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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佛心給緩刑 被告竟不要…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3月06日23:39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6日16:22

一般人涉及刑案被起訴到法院,法院官會視刑度輕微,宣告緩刑,但通常會有提供勞務、繳錢給公庫等附帶條件,還有定期報到的保護管束;不少人認為,緩刑限制條件多,往返報到、不能出國讓生計受阻,主動要求撤銷緩刑,寧可直接執行留下前科,也不領情法官的佛心。

緩刑主要是對初犯、過失犯設計的措施,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沾染獄中惡習,且緩刑期間過了,刑罰就失效,不會留下前科。多數被告在審理中會主張緩刑,若附帶條件上認為有困難,通常會要求分期付罰金、服勞役等,鮮少願意直接去執行。

桃園張姓男子因酒駕倒車撞到後方騎士,雖未釀傷亡但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兩月,得易科罰金。法院考量張是初犯,宣告緩刑二年並交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一萬元及提供八十小時勞務。

但張男沒有到地檢署執行,檢方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張向法官說「因執行緩刑條件有困難,希望直接執行」,法院以張無履行緩刑附帶條件意願,予以撤銷。

另名簡姓男子同樣酒駕被抓,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須向公庫支付一萬元、提供五十小時勞務。但簡男表示,因父母生病住院,必須看護照料,且經濟不佳,自己得打零工賺錢,無法遵守定期報到的保護管束,主動向檢察官要求撤銷緩刑。

還有一名男子在疫情期間散布假消息,被判罰金六萬五千元,緩刑二年,向公庫繳五萬元,但他聲稱繳不出錢,主動要求撤銷緩刑,打算用服勞役折算罰金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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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宣告緩刑,通常會有提供勞務、繳錢給公庫等附帶條件,並定期到檢方執行科報到等保護管束。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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