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社會課許姓僱員,自2013年12月起負責國民年金及機場回饋金等業務,藉著郵寄宣傳單、通知單之便,向公所請款購買郵票,侵吞保管郵票打折變賣,近8年間獲利131萬7399元,桃園地院審結,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3年,繳回款項沒收,可上訴。
43歲被告許男遭廉政署查獲時便已坦承犯行,有卷內事證可稽,犯行堪以認定,而被告所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被告就本案全部犯行,於廉政署詢問、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並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合議庭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許男除自始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外,並進行多項公益捐款及至醫院擔任志工等行為,深具悛悔之意,犯後態度佳,依被告行為的危害情節,雖獲減刑寬典,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綜合審酌上開情節及被告學歷、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犯罪事實指出,被告許誌峰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社會課約僱人員,負責國民年金及機場回饋金等業務,因公務需郵寄國民年金、機場回饋金噪音補助居民醫療保健費、物資發放等相關宣導單、通知單及民眾回郵信封,自2013年12月26日起,向公所請款購買郵票,利用因公務保管郵票機會,於2013年12月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將自己保管數量不詳的郵票侵占入己,以郵票面額8.5折至9折價格,出售給北市不知情的集郵社多達29次,總共獲取131萬7399元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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