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會有這次釋憲?
此次死刑違憲聲請釋憲,主要來自於台灣年紀最大、已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他因被控教唆殺害2名警察,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已經超過13年仍未執行槍決。王信福主張「死刑違憲」外,並對過往提出「死刑合憲」的大法官第194、263及476號釋憲文,聲請變更解釋。
距離上次大法官針對死刑做出憲法解釋已相隔25年,過去這段時間雖然有許多死刑犯送出釋憲聲請案,但都未被受理。此次死刑釋憲也是在台灣簽署「兩公約」後且在大法官釋憲改為憲法法庭後,首次要重新討論死刑及其相關規範的合憲性,以及假如違憲或合憲,該有怎樣的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
2. 主要的爭點有哪些?
本次言詞辯論分為幾個不同的層次大進行辯論:
- 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 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
- 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若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制度合憲,要進一步討論的題目則有:
- 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應該限縮或僅適用哪些特定的罪名?目前37名死刑犯的終局判決適用的罪名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 根據憲法,可以被宣告死刑的被告範圍是否應有限制?目前法律規定不能對未滿18歲和懷孕之人判死,那「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程度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區別,判死是否違憲?
- 就國內法律,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無須變更或修正?理由為何?
3. 聲請人的主張是什麼?
王信福和數位死刑犯的聲請釋憲理由書中提到,台灣已經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且在2013年、2017年、2022年3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死刑,另外多國的憲法法庭也都宣告死刑違憲,死刑廢除已是國際趨勢。
另外也提到死刑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死刑出於「應報理論」,但無從正當化死刑存在必要性,且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割分,不應作為刑罰目的。國家也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情緒,死刑也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等。
4. 法務部的主張是什麼?
作為死刑的執法機關,法務部過去面對死刑存廢時,都表示目前依法不能執行死刑,因為死刑案件都還在救濟程序中,聲請釋憲中的案件不得執行,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就會依法執行。
對於本次死刑釋憲,法務部表示,生命權固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針對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所說的「限制」,也包括「剝奪」在內。死刑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並非以違反人性尊嚴、殘忍、不合人道方式執行的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
另外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法務部認為該條也並未要求廢死,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
5. 大法官會如何做出決定?
憲法法庭有15名大法官,因為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在言詞辯論後,會由12位大法官進行評議後作出判決。依照相關規定,需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至少8人要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也就是至少要有6人同意。
但假如針對結果同意與不同意的大法官各為6人,主席許宗力或是主筆判決的大法官可能會再次針對判決內容及理由進一步討論,以盡可能達到多數共識。
6. 假如宣告死刑違憲會怎樣?
假如大法官認為爭點題綱的第一題,也就是「死刑」本身屬於違憲。那目前尚未執行的37死刑案判決將會被撤銷且發回重審,因為死刑已被宣告違憲,也不能再判死刑,死刑這個刑罰可能會因這次的憲法判決遭到廢除。但大法官也必須針對爭點中死刑的替代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出相應的建議,然後讓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進行討論,例如是否要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目前適用犯罪類型、被告範圍、相關判決程序等違憲,就會依照每個案件不同情況,有些死刑案可能會被撤銷再審。例如曾犯下擄人勒贖罪的被告,或是在審判過程中曾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喪失,適用於《刑法》19條減刑的被告。但是發重審後,還是有可能會再次判死。
7. 假如宣告死刑合憲會怎樣?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以及目前和死刑有關的規定全部都合憲。那37件死刑案就會進入等待法務部執行的狀態,目前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是因為這些死刑案還在救濟程序中,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就可依法執行。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合憲,但如上所述,相關規定、限制和配套措施有違憲疑慮,就會需要針對每個案件的情況有不同處理。
台灣之前待槍決的死刑犯為38人,但其中1位黃富康已於2023年10月17日病死獄中,目前剩37人。蔡英文總統執政8年,有5位死刑犯死在獄中,執行槍決的僅有2人。
8. 其他國家也曾透過釋憲廢除死刑嗎?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截至2022年底,全球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12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有9國,實務上廢除死刑有23國,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有144國。保留死刑的有55國,包括台灣、泰國、阿富汗、白羅斯、中國、古巴、 剛果民主共和國、埃及、衣索比亞、印度、印尼、伊朗、伊拉克、日本、 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緬甸、北韓、美國、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敘利亞、越南、葉門。
有些國家透過行政部門的規定或是國會立法廢除死刑。不過由於民主國家的政府和國會會隨著政黨輪替改變,也可能造成死刑制度隨之反覆改變。有些國家則透過修改憲法、或是在立憲法時就已經在憲法中明確廢除死刑。
經過大法官解釋憲法而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8個,包括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烏克蘭、波士尼亞、阿爾巴尼亞、馬拉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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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XO6501(和)
是聯合國會員?
兩公約是在
1.保障歷經警察&檢警調查 偵辦 蒐證下&法院以證判決判死
刑的 罪犯!!! ???
2.還是保障各個國家依法遵守法律的人民之基本人權。
這些廢死的人心中根本性質就是以惡為鄰。
04月22日07:59
Milly Chen
大法官不要再騙人,憲法哪一條有講到死刑?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04月22日08:47
Barreat (北極熊)
1.憲法只適用於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刑法為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所以換個思考方向,是否只要先註銷國籍,再判處死刑,就無關死刑是否違憲了?
04月23日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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