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張男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團成員使用,事後遭判刑,還須賠償被害人損失的320萬元。(圖/翻攝畫面)
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將自己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一名被害人陳男受騙上當,2天內匯入該帳戶320萬元,張男因幫助洗錢被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雖然他分文未取,仍被提民事賠償,彰化地方法院認定他因為幫助詐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造成侵權行為,應判賠被害人320萬元。
根據判決書中指出,張男自稱欠10萬元債務,為了獲得酬勞,將個人的銀行帳戶跟提款密碼提供給名叫「阿育」的男子,彼此透過TELEGRAM軟體聯絡,對方再派人來取用,張男稱並未拿到被害人匯入的任何一毛錢。
而陳姓男子在YOUTUBE看到詐團的投資訊息廣告,被引導加入LINE投資群組,「阿育」佯稱可到指定網路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導致陳男在2022年10月11日分兩次匯款共280萬元,隔天又再匯款40萬元到張男戶頭,事後才驚覺自己落入詐騙陷阱,320萬元積蓄血本無歸。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張男遭逮捕後,在法庭口口聲聲喊冤「沒有拿到半毛錢」,但法官表示,張男雖未收到酬勞,應免除賠償責任,但該案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遂行詐騙之犯行,導致原告有320萬元之損害,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行為,此為共同侵權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不論有無分得贓款,均得償還全部款項,賠償被告3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