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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強制道歉」違憲! 妨害名譽案件不必刊登道歉啟事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2月25日09:02 • 發布於 2022年02月25日07:50
大法官憲法法庭第二號判決,判強制道歉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憲法法庭第二號判決,判強制道歉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朱姓男子與他人吵架挨告,被法院判刊登道歉啟事,他質疑判決侵害他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雖然13年前的大法官已做成656號解釋,認定強制道歉「合憲」,但以司法院長許宗力為首的本屆大法官,25日以改制後的憲法法庭第2號判決變更656號解釋,改宣告「違憲」。

這是大法官史上第8次變更前人解釋,且時隔僅13年,等同打臉之前的大法官見解有誤。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強制道歉,法官不可判決被告強制道歉,才符合言論自由。

妨害名譽除了刑事處罰,另有民事求償,實務上常見民事庭法官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後,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要求刊登道歉啟事,也就是俗稱的「強制道歉」。

由於刊登道歉啟示是最節省成本的回復名譽方法,此次被宣告違憲,未來法官可能要求刊登「敗訴全文」,將增加被告的成本支出。

本案源於一名朱男與他人網路論戰,法官判他應於自己的部落格上刊登道歉啟事,他自認沒錯,拒絕刊登,聲請釋憲,至今仍未道歉。併案審理的聲請案件另有中國時報、盧姓教授、陳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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