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指控,雖然身為他的母親,卻在他年約1歲多的時候時,就已與他的父親離婚,自此就再也沒有對他探視及扶養過,顯然無正當理由,就未盡對他的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對此則是表示,她與前夫在孩子年僅1歲多的時候就離婚,她雖然有去探視孩子,但是都沒有真的看到,也沒有給付扶養費用,她真的確實沒有扶養孩子。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所明定,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在她的孩子成年之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並且難認有何正當理由,更是未曾探視過,導致孩子在年幼時,就缺乏母親的基本關愛,自屬情節重大,如仍命孩子成年後應扶養小萱,確實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判決,孩子請求免除對小萱的扶養義務,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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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kao
這什麼白癡新聞
20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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