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5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為,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重批阿強的行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裁定駁回。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著又在3天之內發生3次性行為,他已為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為了發生性行為,他的所作所為是「世界公罪」,怎麼能因為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為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因為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為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關心您:

(一)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點我加ETtoday好友,接收更多新聞大小事。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3

  • 拉key boy(正)
    法官女兒或孫女交友要小心,怕有報應降臨
    6小時前
  • Olivia
    緩刑??法官的問題會不會比加害者還大呢?
    10小時前
  • 林建志
    爽上未成年女童
    1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