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於去年7月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道路時,見成年女子騎機車停等紅燈,騎腳踏車經過機車,涉嫌伸手撫摸她鼠蹊部後騎車逃逸;女子見狀即上前將他攔下報警處理、南檢起訴。台南地院依黃違反性騷擾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黃於騎乘腳踏車行經女被害人身旁時,趁她來不及抗拒之際,以手碰觸她鼠蹊部1次,在客觀上屬偷襲式、短暫性、足使她感受到不舒服不當觸摸,應屬性騷擾行為,因黃刻意觸摸行為,黃所為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黃於警詢及偵查中都坦承犯罪。
法官審酌,黃為一成年男子,不知尊重他人身體權益,僅為滿足一己慾念,竟乘機觸摸她鼠蹊部1次,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造成她驚嚇、受辱之感,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迄今仍未與女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獲得諒解情形,黃之前無犯罪紀錄,判處拘役20天。
留言 4
金亮James
不是要超過幾秒才有罪?
哪位恐龍法官說的
1分鐘前
Alvin Chang
台南痴漢到底幾歲?
這重點 打混摸魚的記者竟然不查證?!
只報“成年”。
腦子可能有issue,因為腳踏車是跑不過機車女的。
5小時前
C J
摸一下
才20天
罪真輕
在台灣就是爽🤣🤣🤣🤣
7小時前
慶
怎麼不直接露天開挖?
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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