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鄭姓女子111年2月間騎自行車經高132鄉道茂林區路橫越路面的「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因水溝蓋與柏油路面存有高低落差,且水溝蓋亦因鋼條斷裂外露未修復形成縫隙空間,致鄭女在該處摔傷且自行車毀損。鄭女提出國賠求償96萬餘元,橋頭地方法院判賠21萬7千多元,可上訴。
該名鄭姓女子於111年2月28日上午,騎乘自行車行經茂林區高132鄉道與多納林道三岔路交岔口,於橫越路面之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時,因鋼條斷裂出現寬2.8公分、長45公分縫隙,並有2至4公分高低落差,致鄭女在該處摔傷且自行車毀損。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高雄市茂林區公所負責養護該水溝蓋,卻未能為及時之修復,認被告就此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另因鄭女亦有未靠右側路邊行駛之過失,而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高雄市茂林區公所應給付鄭女新臺幣21萬7千多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該件判決尚未確定,尚可上訴。
留言 1
劉弟
真碰瓷發財了😆
10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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