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逝世前,曾留下遺囑交代將全數財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引發大房三哥張國政不滿。張國政認為,張榮發生前精神狀況已無法製作遺囑,且該遺囑也不符合法定要件,提起訴訟主張遺囑無效。但一二審認定遺囑有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張國煒確定獨得遺產。不過其他繼承人是否會主張特留分,仍有待觀察。
張榮發在遺囑中表示,存款、股票及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柯麗卿副總裁等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後,將遺囑予以密封,交給公證人完成公證程序。
民法規定,若要製作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然後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密封遺囑如非本人自寫,遺囑人應向公證人陳述代為繕寫人的姓名及住址,以便日後發生爭議,可傳喚釐清。
張國政主張,張榮發沒有在公證人面前指定見證人,也沒有向公證人表示「其為自己之遺囑」,遺囑不符合法定規定形式,為無效遺囑。
二審傳喚證人證實,張榮發於2014 年年底決定寫遺囑,由秘書代寫內容,要求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的吳界源、法務戴錦銓等人ㄧ同進辦公室,請他們當見證人,希望他們保密遺囑內容。後來由戴錦銓聯絡公證人,跟見證人在家中完成公證程序。
換句話說,張榮發在辦公室指定見證人,而不是在公證人面前指定見證人,引發爭議。
法院表示,民法對遺囑的形式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密封遺囑是由本人所做,並藉由見證人在場見聞遺囑之密封程序,以便在日後作為證明。至於遺囑人指定見證人的方式,民法沒有特別的限制。
法院認為,張榮發已經在辦公室指定見證人,並透過法務把人選告知公證人,也讓見證人進入自己住家完成程序,已明顯有指定見證人之意思。雖然不是在公證人前指定見證人,但不影響效力。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沒有錯誤。
此外,最高法院也表示,民法沒有規定「陳述其為自己遺囑」之方式,更不需要說出「為自己之遺囑」等特定文字,陳述內容也不必涉及遺囑內容。
最高法院強調,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志,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得以實現,防免利害關係人發生爭執。如果綜合一切情況,可認定立遺囑人已表明該密封之遺囑為自己遺囑,就是合法遺囑。
法院認定,張榮發有將遺囑拿起來。對著公證人說:「這是自己的遺囑」,已經符合規定,藉此認定遺囑有效。
不過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由於張榮發將財產全部分給張國煒,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未來其他繼承人是否會主張特留分,還有待觀察。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留言 2
阿權
自己的孩子最清楚,當然留給最有本事的,不然留給沒有本事的,早就敗光了
08月19日15:41
小寶
幾百億財產,就這樣一張紙
08月19日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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