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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將修正 育嬰留職停薪者也可請調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1月31日12:49 • 發布於 2020年01月31日12:49
為使警察機關用人更有彈性,內政部近日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修正草案」,明定警察人員若是基於員額調整之遷調,可不受遷調規定之限制,此外草案也解除了過去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能參與遷調的限制。(資料照)
為使警察機關用人更有彈性,內政部近日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修正草案」,明定警察人員若是基於員額調整之遷調,可不受遷調規定之限制,此外草案也解除了過去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能參與遷調的限制。(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使警察機關用人更有彈性,內政部近日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修正草案」,明定警察人員若是基於員額調整之遷調,可不受遷調規定之限制,此外草案也解除了過去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能參與遷調的限制,未來警察人員即使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也不必犧牲請調權益,同樣可自請調地。

據了解,依據現行「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察機關及警察大學人員若是處於留職停薪期間,就必須被停止遷調,導致實務上許多警察人員必須犧牲調動權益,或是得在遷調前先辦理復職,等到完成請調程序再繼續留職停薪。

為配合政府營造有利生育的環境,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將育嬰留職停薪列為停止遷調的例外狀況,只要是為了育嬰而申請留職停薪,就仍然可以參加定期請調或徵調。

為讓政府在進行組織、員額調整時更有彈性,草案中也明定,因機關員額調整而必須遷調的警察人員,都可不受服務年資之限制。

此外,為了使警察機關的人事甄選更公開、透明,草案中也規定未來各警察機關在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時,應將機關名稱、直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等資料公告於報刊或網路上,且必須公告3日以上。

最後,過去警察人員若無意願陞任,必須另外簽立切結書,為簡化流程、方便作業,本次修法也將一併予以調整,未來只要當事人被通知後未在期限內報名,或以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甄審,就可免列入當次陞任甄審的名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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