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李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貪圖每次可獲詐款3%酬勞,擔任車手負責提領現金,但才到職1個多月就落網,他已經由上級派遣盜領林姓被害人758萬元積蓄,法院以他正值青壯,卻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行騙,依詐欺罪判他1年3月,民事另判他應賠林男758萬元損失,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2018年10月加入詐欺集團,提供人頭帳戶供對方使用,約好以每次詐得金額的百分之三作為酬勞,而上游成員分別在11月7日至14日間,4度打電話給林姓被害人,佯稱他健保卡遭盜用,假冒檢警人員要調查帳戶資訊。
詐團並指示林男,分次將款項匯到指定的郵局戶頭,林因心急依照指示,分別將280萬元、290萬元、160萬元及23萬元匯出,並由李擔任車手,5次到中壢區不同郵局提款機領取,共獲得716萬元詐款。
審理時,李男坦承不諱,有相關監視器、金融匯款資料佐證,法院審酌他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賺錢,貪圖不法利益,共同參與詐欺犯行,擔任取款車手角色,造成被害人財損損失,考量他犯後坦承等,依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他1年3月。
林男不堪鉅額損失,對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對李全額求償,民事庭認為,李詐欺部分經刑事一審判刑,認為李求償有據,判李應賠償林7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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