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71歲獨居婦人小萱(化名),因患有白內障及精神不佳,有接受居家照顧及機構安置的需求,但她的經濟拮据、生活困頓,名下無財產,每月僅靠6200元的政府補助維持生活,扣除房租4000元後已無法維生,因此依法請求她的孩子按月給付3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親在他出生後第10天就離開,他是由舅婆扶養長大,母親長年未曾探視、扶養他,自他有記憶起雙方從未曾聯繫,他對母親完全無印象,不滿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已無工作能力,僅靠政府補助每月6200元賴以維生,2023年度申報所得為0元,名下除1輛1985年份出廠的汽車外,並沒有其他財產,堪認小萱確處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態,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審酌,小萱自孩子年幼起就未曾扶養、照護,也鮮少探視或給付扶養費,孩子自幼由舅婆扶養長大,也無事證可證明小萱未盡扶養義務有正當理由,如仍要求小萱的孩子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駁回小萱的扶養費聲請,並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