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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好房網

更新於 2021年04月18日09:44 • 發布於 2021年04月25日04:21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有民眾詢問,在2015年以300萬元買入一處房地,買入後支出整修費用共100萬元,其中包含窗簾、冷氣機與家具用品等10萬元,該房地又在去(2020)年以500萬元出售,並支付給房仲業者費用2萬元,買入及賣出時都未拆分房屋及土地價格,該房地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要如何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因為此房地是在2016年之前取得,出售時不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民眾的疑問是,可否用109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所得標準率來申報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移轉費用」後的餘額,乘以出售時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另可扣除的相關必要費用說明如下,因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費用,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所以這位民眾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售價500萬元-成本300萬元-修繕費90萬元-仲介費2萬元)=108萬元,再乘以該房地10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就可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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