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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幫地下錢莊業者查資料追債 一審判決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1月15日07:07 • 發布於 2024年11月15日06:55

桃園市警局前楊梅分局吳姓偵查佐替陳姓業者查詢欠款者資料助討債,桃園地院審結,吳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1年2月;陳姓業者依2次重利罪,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2人行、收賄部分無罪,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吳員原先在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任職時,認識刑責區內經營養生館兼營地下錢莊的陳姓業者,後至偵查隊擔任偵查佐,2019年4月間受陳某之託幫忙找人,假借偵辦案件名義,利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簡姓男子的戶籍、國民身分證影像照片及入出境紀錄後,明知將個人資料做為偵查犯罪目的以外利用,必將損害被查詢人簡男的利益,仍然提供資料洩漏予陳姓業者。案發後,吳員改調制服警察停職迄今。

原經營養生館的陳姓男子見放款獲利較高,於2019年10月、2020年3月間,趁羅姓男子手頭緊、需錢孔急之際,先後貸給羅男2萬元、3萬元,卻分別收取180%、240%也就是高達15分、20分的重利。

法官審酌,吳員身為警務人員,因與陳姓業者具有悖於警員分際的交誼關係,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應予嚴懲,陳姓也者犯罪行為破壞正常金融秩序,行為應予非難,看在2人於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

法官說明,檢方根據陳姓業者的自白供述,認為吳員涉嫌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陳姓業者涉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受賄賂罪,依貪汙罪起訴,但是經過法院調查結果,陳姓業者的供述有瑕疵,且無補強證據,更與客觀紀錄無法勾稽吻合,不能認定被告吳員是基於投資約定而匯款,亦難認定陳姓業者與吳員就對價關係已達意思合致,不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的要件,諭知吳、陳的行、收賄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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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警局前楊梅分局吳姓偵查佐2019年間,涉嫌幫高利貸業者查資料,桃園地院審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1年2月;陳姓業者依2次重利罪,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至於2人行、收賄部分無罪,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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