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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李珍妮女兒的生父是誰?法院判定吳春臺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3月09日04:23 • 發布於 2017年03月09日04:23

名媛李珍妮12年前在美國未婚生女,曾與李女交往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立刻認領,不料事後李珍妮驚爆女兒的生父其實是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臺,提告確認吳和女兒的親子關係。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理認定,女兒是吳春臺和李珍妮所生,判決吳應付256萬5000元給李的墊付扶養費款項,另須按月支付4萬5000元生活費給女兒至成年。全案定讞。

訴訟過程中,吳春臺始終否認與李珍妮未婚生女,辯稱小妹妹在美國一出生,就被宣明智認領,雖然他曾連續2年每周六幫李女照顧宣小妹妹,那是因當時他離婚多年、孩子都住國外,同情小妹妹長得可愛卻「父不詳」,伸出援手,並非承認宣小妹妹是自己骨肉,且他與李女2009年6月分手,李女傳簡訊給他:「她本來就跟你無關,我不會讓任何人驗,她會由我獨自擁有及扶養。」

關於宣明智認領李的女兒,法院之前就宣明智所提撤銷認領訴訟,已判決認定宣明智與李的女兒並無親子血緣關係。

李珍妮後來再提確認女兒與吳春臺的親子關係之訴,法院審理時,吳男拒絕和女兒做DNA親子鑑定。

法官認為,雖然吳拒測親子鑑定,但雙方長相神似,血型一樣,李女自承兩人交往已久,推算和吳參加開發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到北投二天一夜行程時受孕,依法推算李女懷胎期間,也與李女吳男在北投旅遊時間相去不遠,認定女兒是吳和李所生,而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能被免除或拋棄。

法官依據吳與李的資產,判定雙方對女兒的扶養義務比率各為9成與1成,吳應按月支付4萬5000元直到女兒成年,並由李行使女兒的監護權,至於李女先前墊付的扶養費256萬5000元,吳亦應返還墊付款。

名媛李珍妮。聯合報系資料照
名媛李珍妮。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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