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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子公司融資做假帳 華宇前董事長李森田緩起訴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8月26日01:48 • 發布於 2018年08月26日01:36 • 陳志賢

華宇集團前負責人李森田,因旗下子公司華上光電、華宇光能2公司有資金缺口,運用集團另家股票上市的華冠通訊資金貸與2公司,事後 指示會計以「暫付款」不實名目登載於帳冊作為隱匿,涉嫌違反證交法。台北地檢署因李森田認罪,辭去3家董事長職務,給予他緩起訴,期限1年,命他支付150萬元處分金給國庫。

檢調查出,身兼華冠通訊、華上光電、華宇光能3家公司董事長的李森田,因2015、2016年間,華上、華宇2公司短期資金週轉不足,財務發生困難,需調度資金以維持營運,即運用關係企業的股票上市公司華冠通訊資金融通。

李森田明知依規定,未經華冠董事會決議,華冠不得對他人為資金貸與,為迴避董事會決議及會計會查核,隱匿華冠資金貸與2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止,指示華冠會計在貸與2公司的帳簿、表冊、傳票、支出憑證上均登載「暫付款」不實科目。

由於事後2公司均在各期財務報表結算日之前還款沖銷,因此財務報表未有不實情事,調查局原本認為李森田隱匿登載「關係人往來」、「同業往來」科目,是為了掏空,依證交法特別背信、帳簿虛偽記載罪將李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調查時,李森田認罪,供稱是為協助華宇2公司渡過財務困境,因華宇是以華冠股票作擔保向銀行融資,若華宇無法彌補資金缺口,華冠將遭受拖累,他個人未獲取不法利益。

檢方認為,李沒有前科,自白犯行,已於今年2月13日辭去華冠、華上、華宇3公司董事長職務,顯有悔意,給予緩起訴,須支付150萬元給國庫,另李掏空事證不足,則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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