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是非常好的公司,但是整併案件所準備的書件計畫還不夠。」
金管會16日晚間召開臨時記者會,副主委邱淑貞指出, 中信金控遞交的投資計畫中,未能針對各種可能狀況提出完整規劃,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因此對中信金收購新光金案,予以緩議。
邱淑貞也指出,中信金對於新光金重要子公司新光人壽的財務狀況掌握不足,未能提出具體的增資承諾,加上公開收購加入「換股」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
金管會緩議的最大關鍵, **在於中信金收購方案為「換股加現金」,而非「全數現金」,牽涉股權是二或三家公司需經股東會同意,而非董事會決議就能敵意併購。換言之,金管會比較傾向未來敵意併購要採「完全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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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四大原因,駁回中信金收購案
第一,《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轉投資並非一般財務投資,必須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中,預定收購10%至51%新光金股權,但並未規劃在收購到各比率後,將如何完成後續整併計畫。
邱淑貞指出,在無法確保中信金對新光金具有絕對控制力的情況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
第二,金管會認為,中信金控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整併,應該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但在計畫書中未見相關規劃。
第三,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的財務狀況評估,新光人壽是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
此外,中信金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難以確認具備對新光人壽確保健全經營的準備。
第四,中信金控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作為本次收購對價。但是在非合意併購情況下,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持續波動無法確定,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
金管會:併購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
金管會表明,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進行公開收購,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之成功案例,也是採現金收購。
邱淑貞解釋,目前《金控法》規定公開收購第一階段至少要拿到10%以上股權,立法目的是基於在兩家沒有溝通過的公司之間,先讓併購方有10%股權地位,能進一步與被併購方談條件。
莊琇媛進一步說明, 非合意併購只經過中信金董事會決議,但是發行新股作為對價時,勢必得先增資,但是目前沒有經過中信金股東會同意,「所以如果要提非合意併購,我們傾向以現金為主。」
邱淑貞強調,相較於現金,換股高度牽涉雙方股東權益,希望能讓股東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中信金有望敗部復活?金管會:會再看看規劃的完整性
至於,如果中信金改善公開併購計畫書內容後,可以再次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嗎?邱淑貞表示,中信金有很好的經營團隊,相信未來能繼續成為市場領導者, 「但是中信金如何實現金管會的期待,將不確定因素確定化,我們會再看看規劃的完整性如何。」
這是台灣金融史上,首度上演「雙龍搶珠」的戲碼,莊琇媛表示,監理機關最關心市場秩序,未來可能將因應市場調適法規。
不過邱淑貞也特別提醒,「金融機構之間,不要用搶來形容。」她表示,金融市場有競爭也有合作,不希望因為併購案,影響原先在聯貸案、產品協銷等面向上的合作。
「金金併」公開收購必須全以現金完成,金管會擬修《金控法》規範
過去富邦金併購日盛金的案例,由於雙方規模差異較大,富邦是以借款方式,成功以現金完成收購。
莊琇媛表示,《金控法》目前有雙重槓桿比率(DLR)不得超過125%的規定,「未來金融機構在併購期間,DLR能不能稍微超出比例,我們都可以通案檢討。」
換句話說,金管會本次認定「金金併」公開收購必須全以現金完成,未來法規調適方向之一,可能將是提高金融機構在併購期間的舉債空間。
延伸閱讀:影片|台新新光金控終成真?新光吳家兄弟為何分合不斷?一表看懂「新新併」20年曲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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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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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Austin
阿花那關過不了
09月16日14:40
James Lee
急表態!?可悲
09月16日16:39
Major
黨 說的算
欠缺鉅體執行 ?
懂不懂啊
09月17日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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