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盈2年前加班,因走廊地板有除蠟劑但未擺放標示,她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導致手臂骨折等傷害並有後遺症,術後聲請國賠,因與彰檢、廠商的國賠調解不成,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吳現改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國賠聲請。
時任彰化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已調桃園地檢署,她是司法官第35期,吳怡盈是司法官第39期,為資深主任檢察官。2年前吳在某周末到彰化地檢署加班,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殘存右肩僵硬等傷害。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吳怡盈手術治療並住院,術後依醫囑應禁止勞動3個月,前1個月宜需人照護,2個月後應每周至少復3次。
吳怡盈認為,彰檢110年底至111年初開始除蠟又打蠟後,到111年農過年前止,已至少兩名彰檢人員因地滑跌倒。施姓檢察官向襄閱主任檢察官、總務科長反映此事,勿再持續,但檢察長俞秀端卻疏未注意和防範,黃姓廠商也疏未注意,在無標誌無警示的狀態下貿然於走廊地板擱置除蠟藥劑,導致她受傷、心理健康也受創,俞秀端還在公開會議暗示她回來上班,使她倍感壓力導致憂鬱求診服藥,身心健康受到傷害。
俞秀端否認事前知道有同仁滑倒和接獲同仁提起有人受傷,若知道就會停止工程或加強整個工程施作的安全性,吳受傷後,這個工程就停止沒有再施作;主任檢察官會議沒有要求吳要回來上班之意;彰檢這項勞務與廠商簽訂合約,若因安全保護不周全導致發生意外事件,應由得標廠商負相關責任及賠償。
總務科長證稱,以電腦開機公告打掃及除蠟作業的時間和範圍,也有用紙本公告,主任辦公室的王姓工友告知有用LINE通知檢察官。吳滑倒後,未針對其他範圍辦理除蠟作業,沒人或吳來反映滑倒,若有,一定會請廠商加強防護,至少在工程進行中,都沒接受到這樣的訊息。
被指滑倒受傷的另兩名彰檢人員都沒向總務等單位反映,僅私下談起,其餘如施姓檢察官經傳未到,襄閱主任檢察官記不清楚接獲施姓檢察官反映,要施直接向總務主任反映,是在吳滑倒前或滑倒後。
檢察官偵辦本案調查,檢察長在吳滑倒當日即指示人事室協助差假並核予公傷假,總共3月公假療養,公傷假期間業務均由同仁代理,且在主任檢察官會議過程中無出言要求吳銷假上班等情;俞秀端5月20日赴任他署,吳16日返署上班,已無權責更無從置喙吳的差假及職務分配,因此吳的癒後狀況客觀上非俞所得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有何疏失,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犯行,應認為俞罪嫌不足。
留言 4
Echo
是國家保養未立牌&管理疏失,申請國賠沒有錯
05月24日12:21
阿哲
鞋子要注意防滑
05月24日07:15
安🍊🍊🍊🍊🍊🍊
打蠟太滑...檢察官滑倒身心受創聲請國賠
身體受創大家都能理解,支持求償,
但如果心裡這樣也受創,讓我們很懷疑一個“大官”的心理層面怎麼那麼弱,如何當一個為民請命伸張正義的檢查官,
如果她被罪犯威脅,是不是也身心受創,
進而判決罪犯無罪,受害者還得賠償罪犯...?!了...?!
05月24日06:18
EB Peter 潘
工作能力不足 所以才需要周六加班 應調整至適任的職位比較好 不然身心靈無法取得平衡 就容易出狀況
05月24日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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