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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574名壽險業務資格遭撤銷「挪用保費」只排第5大原因?

現代保險雜誌

發布於 12月03日06:35

在台灣,「沒被詐騙電話或簡訊騷擾過」的人,恐怕是少數。近年來,國內詐騙猖獗程度令人咋舌,甚至連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都淪為詐騙集團的獵物,詐騙全面滲透台灣,「防詐」已成為全民共識。今(2024)年金融總會更首度將「防詐」列入金融建言白皮書,其中也提到「保費不以現金方式交付業務員」的防詐機制。

過去許多民眾基於信任,會將保費交由業務員,卻成為少數不肖業務員「挪用、侵占保費」的漏洞。為防堵業務員不當挪用保費,金管會已祭出新規,從明(2025)年元旦開始,將全面禁止壽險業代收現金保費。

事實上,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的17項情事,就包含「挪用或侵占所收保費」這一項,違者不僅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者也會被所屬公司撤銷資格。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什麼?

  • 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或對會影響保戶權益的事情不解釋清楚
  • 教唆保戶隱瞞或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或者明知道保戶沒有據實告知卻故意不說出來
  • 阻止保戶提供正確的資訊
  • 用錯誤價格、讓利或其他不當手段來吸引保戶投保
  • 用誇大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正確的方式吸引保戶投保
  • 沒有經公司同意,就私下招募人員
  • 代替保戶簽名,或未經保戶同意填寫保險相關文件
  • 用威脅、利誘、欺騙等不正當方式,讓保戶終止有效保險,改簽新保單,導致保戶損失
  • 未經授權就代收保費,或收了保費卻挪用、侵占,或沒按規定給保戶正式收據
  • 借出或使用別人的業務員登錄證
  • 推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或金融商品
  • 為非法保險機構或個人招攬保險
  • 用誇大的方式比較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做不當比較
  • 散布不實言論或宣傳,造成金融市場混亂
  • 挪用客戶款項,或代保戶保管保險單和印章
  • 違反第9條、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4項、第5項或第16條規定
  • 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去(2023)年因違反管理規則第19條受撤銷處分的業務員,高達574人。

其中,因「挪用或侵占所收保險費」而遭撤銷資格者共19人,但這只排名第5,業務員資格被撤銷最多的是「誇大不實之宣導廣告或不當方法招攬」共93人,其次為「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共35人,第三是「代保戶簽章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共30人。

「禁止壽險業代收現金保費」新規上路之後,究竟能不能徹底杜絕保費被侵占的風險?尚不得而知。但金融總會建議,消費者在收到保單後,應進行合法性驗證,例如透過撥打保險公司服務專線,或使用壽險公會的保單存摺服務,查詢以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所有人身保險投保狀況,掌握自己或家庭的投保情形,防範可能的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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