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徐姓男子在4年前騎機車行經西屯區時,因機車超越停止線,遭人檢舉,警方依法告發後開罰900元,徐不服以照片模糊不清、車牌疑為檢舉人修圖、警方與裁決處瀆職未查證,也未通知說明等理由,聲請撤銷罰單、國賠6萬元。一、二審勘驗影像後,認事證明確,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在2018年4月間騎機車行經西屯區國安一路、玉門路時,遭人以行車記錄器檢舉,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警方檢視檢舉影像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法告發,函請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900元,徐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
徐男主張,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截圖模糊不清,無法證明他有停等紅燈超過停止線的違規行為,警員沒有通知他到場說明,查證檢舉事項是否屬實。另外,警方檢舉違規地點有誤,當時他是遵守交通法規,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減速慢行,禮讓行人通過,警方、裁決處有過失,聲請國賠6萬元。
一審勘驗影片,認定徐男違規事證明確,徐主張自己沒有違規、舉發截圖模糊不清的狀況,並非事實,警方告發、裁決處開罰依法有據,駁回徐男訴請。
徐男不服,以行車記錄器的截圖是遭修圖,另外檢舉人行車記錄器,有無經過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檢驗,時間是否與台北國際標準符合,而且當時他的機車是停在停車場,沒有出現在該檢舉的路口,再提上訴。
二審認為,二審為法律審,徐男不得在上訴審提出新的事實與證據,作為上訴理由,而徐男主張的記錄器是否經過相關單位檢驗核可,機車有無停放在玉門路某停車場,徐男都沒有在一審時提出或主張,無庸審酌,認定原審決無違背法令,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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