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22歲葉姓女子2020年到花蓮打工換宿,騎車行經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擦撞護欄而倒地,又被後方曳引車輾斃身亡,家屬提出國賠,法院審理後認為護欄沒有裝設指示燈,而該處又沒有見變段設施提醒,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盼縣府應國賠218萬,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葉女為華航儲備空姐,但在疫情期間無法飛航,他當年8月到花蓮打工換宿,而25日晚間8時許騎車行經南濱路一段與華工三街路口時,疑因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連人帶車網左傾倒,後方曳引車閃避不及而輾過,葉女則當場死亡。
此噩耗讓葉女家屬悲痛萬分,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而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向縣府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
縣府則回應,表示現場有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也有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而葉女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認為當事人應負全部過失責任。
法官則認為,葉女當時突然左傾而與曳引車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但若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
法官認為,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留言 117
Dave•Stan(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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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騎路肩?
我就問台灣哪裡,騎機車的騎在道路上,不會被後方汽車喇叭伺候,甚至被大車逼車的?
尤其像照片裡,只有一道,而且大車跟機車互相爭道的,騎到最邊邊實屬無奈,這不是違規,是為了能安全回家
2023年07月18日13:26
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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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綻放年華的淑女,218萬謝幕。
人命好不值錢。
2023年07月18日11:27
湯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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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真的會讓人忍不住罵髒話。
2023年07月18日11:24
徐世明
縣府說騎太慢?法官說超速?誰說的才是事實???記者有沒有亂寫啊?
2023年07月18日11:37
Gencho tashi
這不是應該要向承包廠商求償
怎麼是國賠呢?
2023年07月18日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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