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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為金項鍊被逼做「人體拱橋」命喪檳榔攤 9煞需賠366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梁男因債務問題,委託新竹縣竹北市某檳榔店負責人陳昭瑋催討,未料卻在店內遭人質疑偷金項鍊,進而被多人圍毆,甚至被迫做「人體拱橋」,最終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梁母事後對行兇及在場助勢者求償1247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9人需連帶賠償366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1年8月4日,梁男委託好友陳昭瑋幫忙向其共同友人簡男催討債務,當晚8時許,梁男抵達檳榔店,陳昭瑋友人范綱勖發覺梁男偷竊陳昭瑋放在店內的金項鍊,便與陳男聯手痛毆梁男,梁男倒地後,2人更以腳踢、踩等方式虐打。

簡男聞訊後為確保自身安全,遂聯繫多人一同前往檳榔店,見梁男遭暴打,竟也加入毆打、掌摑梁男,甚至以腳踹其身體,再當場向同行人喝稱「打給他死」,並共同逼迫梁男做出「人體拱橋」姿勢(即以雙手、雙腳支撐,腹部朝下,腰背部拱起),當梁男體力不支致姿勢不穩時,陳昭瑋、范綱勖即徒手毆打或腳踹梁男。

范綱勖還拿折疊麻將桌、旋轉辦公椅等大型重物丟砸梁男頭部,後來還持鐵條毆打梁男背部、以腳踹其頭部後使其倒地,又以旋轉辦公椅丟砸、以腳踹踩梁男頭部,使其頭部與地面碰撞,梁男當場陷入昏迷,送醫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主嫌范綱勖與陳昭瑋,陳男仍對自身犯行飾詞卸責,范綱勖則聲稱自己「智力偏低」、「憂鬱症」。新竹地院審理認為,范男施暴手段最為殘忍,陳男次之,最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范男有期徒刑12年、陳男11年6月。

梁母事後對范綱勖、陳昭瑋,以及其他7名在場助勢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帶賠償1247萬元,包含醫療費用、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新竹地院民事庭審理後,扣除已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元,最後判9人需連帶賠償3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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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男因債務問題,委託新竹縣竹北市某檳榔店負責人陳昭瑋催討,未料卻在店內遭人質疑偷金項鍊,進而被多人圍毆,甚至被迫做「人體拱橋」,最終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記者黃羿馨/攝影
梁男因債務問題,委託新竹縣竹北市某檳榔店負責人陳昭瑋催討,未料卻在店內遭人質疑偷金項鍊,進而被多人圍毆,甚至被迫做「人體拱橋」,最終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記者黃羿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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