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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搞懂承攬僱傭】勞工打官司費時傷財 明年新法上路解決爭議更便利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1月06日03:52 • 發布於 2019年11月06日03:52 • 鏡週刊

**根據勞動部統計,每年約有2萬5,000件勞動爭議案件,以工資爭議、給付資遣費、給付退休金爭議為大宗,明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將有助於勞工爭取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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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時任前鴻海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因為祕書填錯假單日期,在飛機上接到董事長郭台銘電話要求下機開會,但機艙門已經關閉,郭董一句:「如果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了!」謝冠宏隨即被以曠職解僱。

事後謝冠宏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鴻海是非法解僱,求償資遣費、工作獎金及股票,但鴻海否認,並強調謝冠宏是高階經理人,上下班不必打卡,手下有逾萬名的台陸籍員工,雙方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不過,法官認為謝冠宏須服從公司權威,因而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今年4月最高法院判鴻海敗訴,賠付150萬元資遣費與235張鴻海股票,換算市值超過2000萬元。

過去像這樣在民事法庭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對勞工而言,可以說是一場不對等的消耗戰,因為訴訟期間可能漫長,還要持續投入時間跟金錢打官司,最終多數勞工都不敵資方的強勢資源而選擇放棄。

不過,明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將上路,幾項改革包括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增設勞動調解程序,以及舉證責任及補償金規定,都對勞工有很大幫助。

例如,當勞資爭議發生,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增加法院調解程序,由審理法官擔任必要調解人,如果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只進行一次辯論,並於6個月內做出判決,可以加速解決爭議。

再則,各法院設置勞動專業法庭,過去打官司一定要到公司所在地法院,新法上路後,也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勞動法庭進行訴訟,避免遇到勞工在台中分公司上班,而公司設立在台北,大大降低光是打官司就要舟車勞頓,花錢又費時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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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Alan
    你走!你走啊!走了之後就再也別回來了!!
    2019年11月06日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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