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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觀點投書:五王火的性別爭議─宗教與人權之間的天人交戰

風傳媒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 林廷宇
三年一度的東港迎王祭10月5日清晨在海邊舉行燒王船儀式。(東港東隆宮fb)
三年一度的東港迎王祭10月5日清晨在海邊舉行燒王船儀式。(東港東隆宮fb)

近日,我國無形文化資產,東港東隆宮三年一科的「東港迎王平安祭典(下稱迎王)」在山陀兒颱風的干擾下,仍然順利落幕。

然而,活動期間卻發生一件小插曲,社群媒體Thread上有一名生理女性,無視東港迎王的女性不得進入過火的禁忌,遭到大批當地居民、王爺信仰的信徒們撻伐,認為此舉乃不尊重當地傳統習俗。

也有另一派偏向女性主義的民眾和原作者則是認為,禁止女性參與過火本身是一種相當裸露地性別歧視,而宗教本身,更是一種迷信,而兩方則是吵得不可開交。不禁讓人思考,宗教與人權之間,該如何拿捏好分寸。

何謂性別歧視?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一條所表達的,對婦女的歧視是針對性別而作出任何區別、排斥與限制,並且達到「影響」或「足以妨礙」男女性平等的基礎上的各項權利。

換言之,在CEDAW當中,歧視是必須要到一定「程度」,使不同生理性別無法「行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等權益。這些不僅是我國憲法上明文規定的人權條款外,更擴及相關活動,如公部門舉辦活動,應當思考到性別限制是否合理。宗教的豁免權:反歧視法草案

根據我國行政院剛通過的《反歧視法》草案當中,分別在第二條、第十六條提及歧視定義和宗教豁免條款(宗教團體行為不構成歧視之情形);如針對神職人員、求職與受雇者限制,以及提供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只要符合宗教教義,就不是「歧視」。

即便《反歧視法》還沒有正式立法院三讀通過,但仍能看出我國行政機關對於宗教採取寬容態度,而這點也與保護傳統文化-現代人權保障間作出好的權衡方式。這樣的條款,在其他更加進步的西方國家,也得以看見,如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第九條、澳洲維多利亞州《平等機會法》第八十二條及其a款,也規範了宗教團體在符合宗教教義的範圍內,差別待遇「不構成」歧視。

若以台灣為例,最明顯的案例,莫過於藝閣多由青少年、兒童(十二歲以下)擔任,而這樣的規定,即不應構成「年齡歧視」。在全國最知名的媽祖廟之一的大甲鎮瀾宮,也規範了其董監事組織必須由「五十三庄」(即最早時期的核心香客)來擔任,而這也不構成「地域歧視」。又或者是,天主教神父一職,理論上,就應由天主教徒擔任,也不構成「宗教歧視」的問題。

總而言之,宗教自由是在基本人權的底線下的自由,倘若未觸犯最核心的基本人權,如生命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等等,那即屬宗教自由範圍內。並且,宗教信仰者也應當認知到,信仰宗教本身會就附帶對於教義的服從和規訓,此乃信仰者的自由意志選擇;除此之外,信眾應該注重,宗教教義僅得以適用於自己本身和該群體的約束上,不應該強加於異教徒上。

固然,部分被視為不合時宜的規範有其批判與討論空間,但我國身為世俗國家,宗教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上之強制性,每一個健全完整的人都可以自己選擇到底要不要信仰和遵守這些規範;而這些信仰者的抉擇,只要不涉及破壞善良風俗、我國法律等規範(如裹小腳、童婚、童養媳),非信仰者也應當給予高度尊重。

男女性都被約束的宗教誡律與禁忌

除了東港迎王外,不同宗教之間也有限制人類自主權的相關規定,如最常見的禁愛、齋戒、禁欲;又或者是高中課本上,宗教改革時期的喀爾文教派認為,人必須要努力工作以榮耀上帝;部分宗教也有什一稅(個人所得十分之一充公)等規範存在。在西方自由主義盛行的當代台灣社會,這些規定早已被視為過時和守舊,更甚是「抱守殘缺」。

在這些「過時」的脈絡下,人們不禁思考,當社會大眾走投無路,需要精神救濟時,又有多少人選擇宗教作為慰藉?當我們三跪九叩在神明面前,是否為侵犯人格權的展現?當我們為了祭典吃齋禁欲時,是否為侵犯自由權的展現?當我們對神明敬花獻果、繳香油錢時,是否為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典範?

又台灣社會最多人拜的神祇之一媽祖,絕大多數的媽祖軟身換衣,必須由生理女性來進行,換言之,這項工作是男性絕對禁止參與的,倘若五王火禁止女性參與無理,那麼,身為女性神祇的媽祖軟身換衣由男性擔任,似乎也大無不可,反之則是無視媽祖身為神祇該有的身體自主權,欲加「職業性別分工歧視」之罪於神之上。因此,所謂的侵犯人權,應當回到是否違反基本人權和善良風俗。

理論怎麼看?後殖民女性主義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尊重

後殖民女性主義,強調女性主義並非只有西方白人女性主義才是「女性主義」。認為性別不能去脈絡化地獨立分析,必須在特定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脈絡下,仔細區辨性別壓迫如何與其他社會不平等交織,產生獨特的女性經驗,避免種族中心主義帶來的偏見。(顧燕翎等,2020)故有黑人女性主義、伊斯蘭女性主義、基督教女性主義等等意識形態產生。

是故,人權並非僅有西方所建構出來的人權,在普世人權之下,人權發展得以因地制宜,如同穆斯林的希賈布(Hijab),在部分西方國家的禁令下,顯示出的是西方的那一套觀念強壓迫在族裔背景的人民身上,認為穿希賈布就是對女性的「歧視」。

倘若該說成立,那在如同前段所言的,媽祖軟身換衣的性別限制,這是否也是一種性別歧視?或許,部分較溫和派者會認為,有其討論空間,那麼,又為何五王火案,不能夠先討論,而是先掛上「性別歧視」的標籤之名破壞禁忌和傳統,造成當地社會衝擊,反而不利於社會溝通呢?

比起世俗談宗教,更應談如何「與時俱進」

回到五王火的脈絡,引出爭議的女網友也提及他曾問過溫王爺,而溫王爺給他聖筊同意此次的過火,但實際上,五王火之所以稱為五王火,即是因為東港迎請溫王爺外,還有五位千歲爺和中軍府。既然如此,那大千歲、二千歲、三千歲、四千歲、五千歲、中軍府等眾神的神威又何去何從呢?也從該網友的發言,我們也知道他實際上也知道五王火的規矩。觸犯這禁忌且大喊歧視的作為,無異於無視門口寫著「女性勿入」的酒吧,進入被譴責後大喊性別歧視,並且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男性酒吧和性別歧視掛關聯。

但這代表說,五王火永遠都不可能讓女性參與嗎?實則也不不一定,這應當回到宗教自治的範疇內。根據范綱華的一篇文章指出,台灣社會的民間信仰,男女比例將印1:1(50.2%:49.8%),倘若信徒認為這有歧視,那廟方、神明和信徒間,自然會有所溝通,甚至是妥協或讓步。如廟廟拜拜時使用的香和金紙,被許多異教民眾視作為空氣污染源,但經過長期的討論、信徒和神明之間的妥協,許多宮廟也從原先的一爐三炷香,變成一爐一柱,艋舺龍山寺,更甚至不提供香和金紙。

除此之外,隨著月經去污名化的意識抬頭,我國部分廟宇也積極表態月事來的女性得以參拜,神明得以體諒,而此舉不僅不會使信徒反感,更是能夠讓更多進步青年願意嘗試宗教。是故,宗教不是無法改變的原旨主義或基本教義,這之間,人們對特定宗教的不同想像與主張,是得以透過說服、妥協,取得信徒共識,來創造符合這時代價值下的規矩。但這在規則改變之前,禁忌仍然是禁忌。

在其他社會議題的倡議上,許多人不也是為了自身理想,不斷說服社會大眾來推動嗎?如近期民眾黨在地檢署前集會,觸犯我國《遊行法》的「管制區」規定。而這項規定卻已被許多進步派法律人士詬病已久,也被許多人拿出來吵為何集會時,這些進步派不出來說話,是否換個立場,就換個腦袋?筆者自認,身為一個進步派人士和擁女主義者(Pro-Feminist)固然並非如此。社會議題的倡議,透過的是「說服」。在改變來臨前,我們就得遵守與尊重這些規範,而不是胡亂地「衝撞體制」、「破壞體制」,反而使國家社會走向更混亂和對立的局勢。社會議題如此,宗教也是如此。 (推薦閱讀:風評:夢醒時分,聯合再生錯誤投資該有的省思

*筆者為政治、社會學系雙主修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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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謝再福
    無差別待遇之下 還是存在著有差別責任或負擔
    1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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