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前秘書長張耀文任職期間,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遭判刑2年2月定讞,監察院9月間以他未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且為獲得股東分紅而持續傾倒廢棄物,彈劾張、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張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監委蔡崇義、葉宜津表示,張耀文任職縣議會秘書長期間,又身兼富仕得公司的股東,應知道富仕得公司是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加以處理的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除賺取合法處理費用外,還有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的功能、社會責任,卻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
監委指出,涉犯非法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應予責難,張在得知富仕得公司將遭雲林縣政府廢止處理許可證後,特地北上向環保署關說,持續傾倒廢棄物牟利。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張耀文2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去年12月11日駁回上訴定讞。監委認為張除違法失職,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案。
懲戒法院認為張耀文除觸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懲戒,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