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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沒讓少年被害人到庭陳訴意見違憲 司法院:儘速修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7月16日20:56 • 發布於 2021年07月16日12:48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2年內應修正。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

司法院表示,將儘速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完成修法前,現行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程序,已有部分探知或納入被害人意見、給予必要保護的法令與機制。

司法院指出,像是「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的環境,若認為適當時,也可讓被害人旁聽;而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同意得轉介修復、向被害人道歉與賠償損害。

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不僅涉及少年基本權利保障,相較一般刑事訴訟更需多面向思考,司法院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審慎研修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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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記者王宏舜/攝影
釋字第805號解釋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讓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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