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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法三讀通過 國情咨文常態化、國會調查權、聽證權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5月28日15:47 • 發布於 05月28日08:59 • 王韋婷採訪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劉玉秋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劉玉秋攝)

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下午在5時,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朝野立委在三讀時高喊口號,互相叫陣。議事人員宣讀三讀條文後,國民黨團一度提出文字修正,但遭遇民進黨立委杯葛,朝立法院長韓國瑜丟「垃圾包」。最後國民黨團撤銷文字修正,改採全案表決;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重付表決,贊成58票,全案通過。

三讀條文重點包括,國情咨文常態化,總統應依續即時回答;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有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新台幣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還規定國會調查權,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且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於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讀條文也增訂聽證權行使規範,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關於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的條文仍待院會審議。根據刑法修法草案,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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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2

  • 牧文
    請參考: https://bccnews.com.tw/archives/560823 “ 大陸國安部強調,入境查手機會在「三個明確」下進行:查驗前提明確、查驗對象明確、查驗流程明確。所謂查驗前提明確,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在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安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私自隨意查驗;查驗對象明確,指的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比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查驗流程明確,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被查驗人或見證人在場,發現危害國家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整改不能消除危害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依法查封扣押。” 講了一堆,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是啥意思?這就和老傅帶頭的立委要擴權中,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進立法院開調查會根本就一樣模糊,不是嗎? 看來老傅等人的擴權版本根本就是師承中共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不是?
    05月28日11:53
  • 牧文
    請參考: https://tw.yahoo.com/home/%E7%AB%8B%E6%B3%95%E9%99%A2%E8%AA%BF%E6%9F%A5%E6%AC%8A%E8%A1%8C%E4%BD%BF%E8%A6%8F%E7%AF%84%E4%BA%8C%E8%AE%80%E9%80%9A%E9%81%8E-%E5%BE%97%E8%A6%81%E6%B1%82%E6%B3%95%E4%BA%BA%E6%8F%90%E4%BE%9B%E8%B3%87%E6%96%99-150231506.html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什麼叫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法律應該很嚴謹。就算自認是很守法,只要被立法院認為有關係就脫不了關係了。以為守法就好?到底要守憲法還是立法委員為了自己擴權而修的法? 別傻了,好嗎? 先定義什麼叫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再讓人民自己決定立法院到底是把這種有關係人員當作是證人或是被告來詢問。要不然,像老傅一樣有前科的立委定義出的法律名詞,誰信?
    05月28日11:22
  • Ray Huang (睿澤)
    好好調查民進黨過去8年違法行徑 繩之以法
    05月28日09:42
  • 彭金土
    很好老天有眼
    05月28日09:40
  • 柏格-張
    內文... 第10-1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05月28日09:39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