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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申請重購退稅76萬元...遷戶籍被追繳?因「這原因」大翻轉

好房網

更新於 2023年10月01日02:31 • 發布於 2023年10月01日02:35 • 記者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名人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不過有下列三項因素,則可免追繳,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3.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若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的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則可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郭小姐於111年1月7日出售108年度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76萬餘元;之後於111年4月6日重購新房地產,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而郭小姐於今年6月20日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因此隨同兒子遷入學區,又因她為單親媽媽,導致111年4月的重購房屋無人設立戶籍。

不過經國稅局查明,郭小姐的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需於學區設有戶籍,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確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為鼓勵自住,如有上述3種情事者,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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