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月到7月之間,帶美工刀和鉗子偷遍員林、溪湖、北斗、田中四個生活圈10鄉鎮市,現金、電纜線到愛心零錢箱無不一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10案分別判決張男有期徒刑3月到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作案都騎腳踏車,有時與劉姓男子(已歿,彰化地院另判決公訴不受理)一起偷竊,有時自行作案,張男到員林市、北斗鎮、埔心鄉、社頭鄉等10個鄉鎮的家具店、農產店、自行車店偷現金、iPhone手機、皮包、自行車,也到飲料店偷愛心零錢箱得款500元。
張男到三合院沒東西可偷改偷電纜線,又到北斗鎮等鄉鎮市的工地,以鉗子剪斷電纜線並拉取電線,使工地電線毀損,總共偷電纜線8公尺到1千公尺數十條,他和劉男作案時一起整理剪斷的電纜線,過程都被監視錄影錄下。
彰化地院審酌張男素行不佳,除這次被偵辦的竊盜案件,仍有其他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他竊盜犯行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事後僅APPLE AIR PODS耳機、兩輛腳踏車被尋獲發還,兼衡他各次竊盜手段、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徒刑,均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