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紙雕師蔣嘉凱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至超商購物,不滿超商店員規勸戴口罩,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被告蔣嘉凱符合自首,應減刑,原審死刑判決未審酌有誤,判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並召開延押訊問庭,蔣嘉凱出庭聆判,並對延押無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更一審合議庭認定蔣男於案發後,停留在現場並與陸續到場的員警對話,自陳自己犯行等,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漏未審酌,未依自首減刑,量刑有所違誤。
更一審指出,審酌蔣男於違犯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依他本件犯罪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顯示惡性重大,兼衡他的犯罪動機、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時所受刺激、生活狀況、家庭與個人發展歷程、心理評估鑑定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認定量處無期徒刑,令他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他的更生改善及維護社會安全,且罪責相當。
蔣嘉凱今天被提訊到法庭聆判,聆判時面無表情;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宣判後,隨即召開延押訊問庭,審判長表示,蔣嘉凱的羈押期限將於3月1日到期,對於延長羈押,請蔣嘉凱及檢辯表示意見。蔣嘉凱表示,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被問到目前身體及家庭狀況,僅回答「都還可以」;辯護人說,對延押沒有意見。
檢察官則表示,被告蔣嘉凱原本的羈押理由並沒有變更,今天宣判結果為無期徒刑,本件仍有羈押事實及理由,建請法院延長羈押。
審判長指出,蔣嘉凱涉犯重罪及重刑,有逃亡之虞,本件是否延押,待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全案緣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強制戴口罩期間,蔣嘉凱在民國110年11月21日凌晨4時赴桃園巿龜山區某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蔣嘉凱負氣未結帳即離去,不久後戴口罩重返超商購物,與店員發生口角,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之後,蔣嘉凱第三度進入超商,並叫出蔡姓店員,隨後拿出利刃刺殺店員,經送醫搶救,超商店員仍因身受13處銳器傷,大量出血身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蔣嘉凱有預謀殺人的直接故意,且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案發當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蔣嘉凱雖符合自首要件,但當時並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顯屬惡劣,因此不依此減輕其刑,並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蔣嘉凱自104年底起,因病至醫院就診領藥,長期服用鎮靜、助眠或抗焦慮藥物,但未依醫囑用藥,反而自行調整藥量並濫用。案發當日,蔣嘉凱陸續服用鎮靜助眠及抗焦慮劑、止痛藥等藥物後,前往超商發生本件刑案。
高院審酌蔣嘉凱部分反社會人格是藥物濫用所致,非無矯治、再社會化可能,但考量犯罪手段、情節、損害,惡性仍屬重大,兼衡犯罪動機及心理評估鑑定等結果、犯後態度,判處無期徒刑。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蔣嘉凱的醫院鑑定報告有兩份,二審採用對蔣嘉凱有利的鑑定結果,但沒有說明對蔣嘉凱不利的鑑定報告,為何不可採的理由,而且二審量刑調查程序違背法律規定,因此將案件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今天仍判處蔣嘉凱無期徒刑。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