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媽媽的姐妹的女兒的老公」的車 遠親佛心卻撤不了告
桃園梁姓慣竊偷了1輛小貨車,落網才驚覺葉姓失主是他「媽媽的姐妹的女兒的老公」,論輩分應稱葉姐夫,葉事後想撤告,而竊盜罪五等親內血親、三等親內姻親雖屬告訴乃論,檢察官一度相當頭疼,耗費時間才查清2人親屬關係,確認非告訴乃論範疇依法起訴,法院依竊盜罪判梁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梁男(53歲)去年8月16日早上8點多,在中壢區正安街一帶拿自備的鑰匙,竊取葉男停放路邊的小貨車,對方驚覺遭竊報案,警方21日晚上在田溪路查獲贓車,事後經警方通知到案,葉、梁才相認,發現彼此是許久不見的遠親。
檢方訊時,葉男說梁是他「老婆的媽媽的妹妹的兒子」,已經和梁很久沒見面了;而梁則說,葉是他「媽媽的姐妹的女兒的老公」,還說如果當初知道車子是親戚的,那就不會去偷了。
而葉男在偵查時一度表明「不想告了」、「可以撤告嗎?」但檢察官考量,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罪章,得免除其刑,而前項親屬或其他五等親內血親,或第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該罪,需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若葉男想要撤告,必須符合5等親內的血親、3等親內的姻親,才能算是告訴乃論,否則竊盜罪屬於公訴罪,就算被害人想撤告檢察官若認犯罪嫌疑重大,仍得依法起訴。
而全案原只是件單純的竊盜案,為證明2人之間親屬關係,檢察官耗費大量心力調閱中壢區戶政系統資料,最後終於找到他們的親戚關係,也確認超出3等親姻親範圍,因此梁的行為屬於公訴罪,依竊盜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酌,葉在偵查時雖向檢察官表明想撤回告訴,但依相關戶籍資料,可見雙方親等已不符告訴乃論範圍,且全案也不生訴訟條件欠缺問題,仍依法為實體審理。
法院考量,梁男有多項竊盜前科,並不記取教訓,持續侵害他人財產權,但考量所竊車輛已還給被害人,對方也表明不願追究等,依竊盜罪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留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