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蔡姓男子今年5月14日清晨6時43分行經歸仁區中山路三段附近人行道,突然有隻狗狗衝出來撲向他狂吠,致他受到驚嚇,2天後同一時段再遭同隻狗狗嚇到,因此怒告黃姓女飼主,台南簡易庭認黃女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3000元,可上訴。
蔡指出,黃姓女子在該路段人行道上飼養犬隻,且該犬隻隱匿在盆栽及垃圾子母車後方,他經過時撲吠,造成其安全上的危害與驚嚇。因此,他蒐證後提供相關照片,向警方提告。
黃女表示,狗狗原本是流浪犬,她把牠帶回來飼養,但因家裡頭沒有適合的空間,不得以才將牠飼養在人行道之上。
警方調查,認飼主縱容所飼養的犬隻撲襲蔡,致蔡受驚嚇,因此認定蔡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行為,移請裁處。
台南簡易庭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明文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所謂「驅使」是積極以動物嚇人,「縱容」則指飼主於動物嚇人時,知悉且消極不予阻止,因此,動物正在嚇人時,飼主仍未予阻止時,可說是縱容動物嚇人。
台南簡易庭指出,飼主既為心智健全成年人,當可預見如將如將飼犬隨意繫綁在人行道時,該飼犬極有可能對經過的行人吠叫致生驚嚇,卻未事先採取適當措施加以防制,其行為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所定「縱容」無誤。
台南簡易庭審酌,黃女非行情節、智識、年齡、職業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