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越南籍武姓女子在南投市經營小吃店,並從事地下匯兌賺取手續費或匯差,三年間匯兌金流規模高達一億二千多萬元,其犯罪所得三十九萬元,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南投地院判處武女二年徒刑、共犯裴男處一年十月徒刑,均緩刑五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武女經營越南小吃店,並與其住在越南親屬合作從事地下匯兌業務,由她向客戶收取現金,之後轉匯至親屬在越南的銀行帳戶,再將等值的越南盾轉匯至客戶指定的越南銀行帳戶,她則從中賺手續費或匯差營利,裴男則協助她相關地下匯兌業務。
檢警調查,武女自一0七年間至一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查獲止,三年間非法辦理地下匯兌金額至少一億二千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九十九元,犯罪所得三十九萬元,武、裴兩人對犯行坦承不諱,被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起訴,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被告二人涉及金流規模非寡,但其非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違法組織,而是便利外籍移工將其所賺取新台幣轉換成越南盾匯回家鄉,且其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均依刑法第五十九、七十條規定減刑再遞減。
針對武女違反銀行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依檢察官命令提供義務勞務一百小時,於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公庫支付一百五十萬元;裴男則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支付公庫十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