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上稿:7/8 16:49
更新時間:7/8 18:52(更新高院裁定理由、桃院回應)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前行政院副院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似於2017年市長任內收賄500萬元,被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桃檢當庭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8)日表示,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入華亞科學園區周邊土地的重劃案件,該地主組成的重劃會向市府提出重劃申請,並以近千萬元賄賂鄭文燦熟識的廖姓人士,其中一名楊姓地主涉嫌透過重劃會的廖姓人士,向鄭文燦支付了近千萬現金。楊與廖兩人後來遭到檢方聲押,楊因年老獲准保釋,而廖則被收押。
針對原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高等法院今(8)日裁定指出,原裁定未說明被告鄭文燦有何羈押原因及是否有羈押必要之認定依據,況且檢方已在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有傳喚桃市府相關人員查明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鄭文燦間是否有聯絡可能?加上鄭文燦於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能否排除其影響具有上下隸屬關係的共犯或證人陳述?
高院認為,現今通訊軟體發達,很容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等未來陳述,在全案尚未調查釐清前,原審桃園地院就能否排除鄭文燦逃亡,甚至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而串證、滅證的可能性等,前述幾點,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高院表示,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不得再抗告。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雷淑雯。
對此,桃園地院表示,全案卷證約在今日晚間6時30分許回到桃院,後續將分案確定承辦法官,並由法官決定開庭時間。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加入民視新聞Line好友,重點新聞不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