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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卓揆說明《財劃法》覆議案 盼立法院重新審視

青年日報

更新於 03月12日03:04 • 發布於 03月12日03:04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赴立法院針對《財劃法》覆議案報告並備詢。(記者郭曉蓓攝)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赴立法院針對《財劃法》覆議案報告並備詢。(記者郭曉蓓攝)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召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覆議案,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及備詢。卓揆向立法院提出《財劃法》修法共有4項窒礙難行之處, 所以移請立法院覆議,期盼立法院能重新審視。

卓揆今日在立法院說明,行政院審慎研議《財劃法》結果,其中第8條、第16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有4項窒礙難行之處,包括「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修正統籌稅款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且修正內容矛盾或不夠具體明確」、「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又規定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及「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不利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

卓揆進一步指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與2.5%分配離島3縣市;合計可供分配款項93%中,人口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兩指標權重分別為45%及30%,合計高達75%,使人口稠密商業發達市縣更具優勢,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的立法旨意。此外,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規範其定義及計分方式等,執行有窒礙之處。

卓揆提到,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規定,將所得稅提撥中央統籌分配的比例由現行10%提高為11%、營業稅由現行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40%,提高為扣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均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經114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新臺幣3,753 億元,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結構,且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已大幅增加,又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實不合理。

卓揆表示,行政院提出《財劃法》覆議案,是基於《財劃法》修正攸關國家財源與事權的重分配及地方均衡發展,應經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福祉,因此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奉總統賴清德核可,2月27日移請立法院覆議,期盼立法院能重新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