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故遭台南市某國小資遣,擅自進入新校舍施工區域,經員工及工地主任數次要求他離開工區均置之不理而挨告,一審認他闖入工地並無破壞個人隱私和平感與安全感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新建工程使用圍籬隔絕外部人士進入,陳無故侵入,改判拘役20日。
陳表示,持手機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繞行10餘分鐘後,因黃姓主任要求他離去並報警處理而離開。他矢口否認有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犯行,辯稱離職之後,確實還有一些手續要辦理,他是去的時候才發現那邊是工地,他跟主任對話,是跟她反應學校應該要給他資遣費。
台南地院認為,陳闖入區域既是尚未完工且禁止一般人進入工地,此一區域於陳闖入當時顯非供任何人居住使用,即與私人生活隱私法益或生活上「和平感」、「安全感」與「私密感」無關,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刑法中無故侵入主體除住宅外,另包含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顯非僅以個人住宅隱私為保護法益,如建築物雖非供人居住,然仍屬他人所有權範圍,外觀上足以區隔建築物內部與外部公共區域者,仍屬所保障範圍,否則一般企業商業大樓、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如無人居住在內,豈非得以任意侵入。
合議庭指出,該校原校址因修繕、新建工程而使用圍籬隔絕外部人士進入,顯非對公眾開放狀態,且於修繕、新建期間,禁止他人進入施工區域,所有權人對不動產管理權限,不應無故侵害。
陳無視於該處已非對公眾開放校園,且他已該校教職員,仍執意進入,本屬無故侵入行為,且原校址仍有舊校舍並未拆除,且新校舍外牆也已搭建完成,並非單純無建築物工地,原判決未勘驗其蒐證光碟,逕認該處屬尚未完工工地,與卷存證據不符。
合議庭審酌,陳因故遭校方資遣,在心生不滿情況下,明知原校址尚在施工,並非對外開放校園,仍藉故持手機侵入拍攝,並稱可能有登革熱,顯屬發洩不滿情緒行為,另斟酌他侵入時間不長,該處並無學生上課,未造成其他危害等情節,認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處拘役20日,可上訴。